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有關常見題目2015解答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有關常見題目解答
2014年6月30日,四川省人社廳、省財務廳印發了《關於貫徹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暫行步伐的實驗意見》(川人社發〔2014〕28號,以下簡稱《實驗意見》)。有關問答如下:
問1: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的合用範疇是那些?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首要涉及進城務工的農夫和在城鎮就業不不變的職員,這些職員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生活中,也許在兩種制度中都參保繳費,必要治理制度跟尾手續。對付已經憑證國度劃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的職員,不再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
問2: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怎樣跟尾?
答:我省《實驗意見》進一步明晰,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除了執行國度劃定,還可一次性繳納不高出原正常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原正常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作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在國度政謀劃定的基本上,團結我省現實做了更具科學性和人道化的制度計劃,也讓參保的`老黎民多了一個選擇。
問3:參保時刻怎樣確定?
答:我省跟尾步伐應承一次性繳納不高出原正常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參保時刻是社保法實驗前照舊實驗後,事關參保人權益。因此,《實驗意見》劃定,一次性補繳原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正常參保年限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後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其正常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初始時刻確定為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初始參保時刻。此前已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按此前參保時刻確定。對付2011年、2012年開展新農保、城居保試點的縣(區、市)參保職員在內地開展試點昔時參保的,從制度公正性和維護參保人權益思量,補費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後,其參保時刻記實為2011年1月1日。
問4:轉移跟尾的治理時點是多久?
答:我省實驗意見劃定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數時治理,但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為了勉勵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個別參保職員可以或許實時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我省實驗意見劃定在達到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數前均可治理跟尾手續。
問5:跨省轉移如那裡理賞罰?
答:按人社部發〔2014〕17號劃定,制度內的跨省轉移按現行政策執行。因為我省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補費時是一次性補繳費,且繳費記錄均記其實昔時,而國度劃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往外省的,轉出地有任務分年度分攤記實繳費資訊。因此,實驗意見中明晰,我省垣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轉往省外時,有一次性繳費記錄的,轉出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分年度分攤記實繳費資訊,無法分攤記實的餘額,由轉出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暫且儲存封存,待本人到達報酬領取前提時再按有關劃定處理賞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