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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支付 上海

病假工資支付 上海

1、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60%; ②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70%;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80%;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90%;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100%。

2、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計算基數的40%;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50%;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60%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實踐中為了計算便捷,不少企業把員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來作為計算基數,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提問者工資獲得了提高,那應該以8500元×70%為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提問者病假僅兩個月左右,其病假工資比例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二)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三)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四)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五)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可以發現,如果提問者工齡不滿二年的,60%×70%=42%,其中的70%是上面所提到的工資計算基數中的計算方法。而提問者所在企業員工手冊中所述病假工資按60%計發和二年以下工齡的病假工資比例又吻合。所以顯然雙方溝通上存在誤解,所指的並不完全是一個東西。

綜合分析,企業應以8500×70%×60%(若工齡不滿二年的話)的方式計算提問者病假期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