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職場

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

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

企業在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政策,處理員工的長期病假,確立醫院開出的病假證明的效力時,應注意以下方面問題。

第一,病假工資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義務的情況下企業應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報酬。

第二,病假工資應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三,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醫療期。醫療期根據員工工齡及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長短而有不同,最長的.醫療期為兩年。

第四,醫療補助費按國家規定應當不低於員工六個月的工資,對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對於醫院開出的病假證明,企業可以指定員工去幾家定點醫院看病,企業只接受定點醫院開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