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紅河州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細則
紅河州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成立健全全州公正、同一、型別的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成立同一的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雲南省人民當局關於印發雲南省垣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的關照》(雲政發〔2014〕20號),團結我州現實,擬定本實驗細則。
第二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制度以“全包圍、保根基、有彈性、可一連”為根基目的,僵持當局主導和住民介入相團結,權力與任務相對應,保障程度與經濟社會成長程度相順應。
第三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施社會統籌與小我私人賬戶相團結的制度模式,小我私人繳費、集團補貼、當局津貼相團結的籌資方法,基本養老金和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相團結的報酬付出情勢。
第四條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門生),具有紅河州戶籍,非國度構造和奇蹟單元事戀職員及不屬於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包圍範疇的城鄉住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在戶籍地自願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首要由小我私人繳費、集團補貼、當局津貼組成。
第六條小我私人繳費。未滿60週歲的參保人,該當按劃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尺度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箇中一個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繳費首要由參保人自行存入小我私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在一個天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法和繳費尺度。
第七條集團補貼。有前提的村集團經濟組織該當對參保人給以繳費補貼。繳費補貼尺度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集會會議確定。勉勵有前提的社群將集團補貼納入社群公益奇蹟資金籌資範疇。勉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及小我私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扶助。每年記入小我私人賬戶的補貼、扶助金額之和不高出本步伐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尺度。
第八條當局津貼。國務院及省、州、縣市人民當局對參保人給以津貼。
(一)各級人民當局配合出資成立基本養老金。參保人切合領取養老金前提時,由當局全額付出基本養老金。紅河州基本養老金尺度為每人每月65元,箇中:中央財務每人每月補貼55元,省級財務每人每月補貼5元,州、縣市財務每人每月補貼5元。對累計繳費年限高出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進1年,州、縣市人民當局每月加發不低於2元的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人按劃定繳費後,省財務給以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津貼。在此基本上,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進繳費100元,給以10元的繳費津貼,但最高津貼尺度每人每年不高出100元,所需資金由省財務包袱50%,州、縣市兩級財務包袱50%。
(三)對重度殘疾人,由省財務按200元繳費檔次尺度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對三、四級中輕度殘疾人,憑證200元繳費檔次尺度,由州、縣市財務逐年月繳100元養老保險費,小我私人繳納100元養老保險費。對切合享受養老補貼前提的重度殘疾人,省、州、縣市財務按月付出養老補貼,付出尺度與月基本養老金尺度同等。
(四)參保人在領取報酬時代衰亡的,州、縣市人民當局給以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貼金。
上述各項州、縣市當局應津貼的資金由州、縣市財務配合包袱,納入同級財務預算。州、縣市財務包袱比例為:蒙自市、箇舊市、開遠市、彌勒市、建水縣州級不包袱,縣市級包袱100%;石屏縣、瀘西縣、河口縣州級包袱30%,縣級包袱70%;紅河縣、元陽縣、綠春縣、屏邊縣、金平縣州級包袱70%,縣級包袱30%。
參保人昔時未定時足額繳費,不能享受昔時的財務繳費津貼。
州人民當局可按照國度、省的同一陳設和全州經濟成長及城鄉住民收入增添等環境,當令調解小我私人繳費檔次尺度、當局繳費津貼尺度和基本養老金尺度。
各縣市可按照本縣市財力環境,在州級同一補貼尺度的基本上,對長繳、多繳參保職員恰當進步繳費津貼尺度和基本養老金尺度,所增進的資金由縣市自行包袱。
第三章小我私人賬戶
第九條縣市級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包辦機構以參保人的國民身份號碼為其治理參保掛號,為每個參保繳費職員成立根基養老保險小我私人賬戶。憑證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從參保人小我私人根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逐年劃入其小我私人賬戶。小我私人繳費、當局對參保人的繳費津貼、集團補貼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小我私人對參保人的繳費扶助,所有計入小我私人賬戶。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憑證國度劃定計息。
第十條參保人在繳費時代戶籍遷徙、必要跨地域轉移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相關,一次性轉移小我私人賬戶所有儲存額,並按遷入地劃定繼承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較;已經按劃定領取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無論戶籍是否遷徙,其養老保險相關不轉移,仍在原參保地領取報酬。
第四章報酬享受
第十一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本養老金尺度為每人每月65元。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尺度為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溝通)。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髮放完後,由統籌地域人民當局認真憑證原享受報酬尺度繼承發放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二條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度劃定的根基養老保障報酬的參保人,從年滿60週歲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金。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驗時,已年滿60週歲且在本步伐宣佈之前未領取國度劃定的根基養老保障報酬的,不消繳費,自本步伐實驗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
(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驗時,距領取年數不敷15年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週歲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驗時之間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可在其年滿59週歲昔時一次性補繳,並同時享受當局的繳費津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高出15年。
(三)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驗時,距領取年數高出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勉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後繼承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時代未實現持續繳費的,可從間斷繳費的次年繼承繳費,個間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較。
第十三條已年滿55週歲未滿60週歲且未領取國度劃定的根基養老保障報酬的重度殘疾人,按月領取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養老補貼。但在未滿60週歲前應按年繼承繳費,年滿60週歲時按劃定享受響應的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不再享受養老補貼。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領取報酬時代衰亡的,其小我私人賬戶資金餘額和喪葬補貼金,一次性付出給其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
領取報酬的參保人自衰亡次月起遏制發放養老金,其直系支屬該當在其衰亡後的1個月內到內地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包辦機構治理養老金停發手續。未實時治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要實時退回。
第十五條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包辦機構該當定時足額付出養老金。養老金按月實施社會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