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其他

食品安全法釋義

食品安全法48條釋義

第四十八條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籤、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釋義】本條是關於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內容要求的規定。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對保證食品新增劑的正確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目前,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仍存在內容虛假、誇大,標註不明顯,不易辨識,故意誤導消費者、使用者等問題,需要嚴格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