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病假工資計算
在醫療期的問題上,各地可以在全國規定的基礎上做進一步的細化,以使之更有可操作性。上海市在這方面規定的十分細緻,凡是在上海市範圍內工作的勞動者,都適用以下規定。
一、上海市醫療期的計算
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滬府發〔2002〕16號),上海市的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設定: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詳見下表:
上海市醫療期計算表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 醫療期 |
第1年 | 3個月 |
第2年 | 4個月 |
第3年 | 5個月 |
…… | …… |
第N年 | N+2個月 |
第22年及以後 | 24 |
二、上海市病假工資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的規定,上海市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詳見下表,張燁律師將其概括為“七折N扣法”:
“七折N扣法”——上海市病假工資計算表
連續休假 | 連續工齡 | 疾病休假工資/疾病救濟費 |
6個月以內 | 不滿2年 | 本人工資的60% |
滿2年不滿4年 | 本人工資的70% | |
滿4年不滿6年 | 本人工資的80% | |
滿6年不滿8年 | 本人工資的90% | |
滿8年及以上 | 本人工資的100% | |
超過6個月 | 不滿1年 | 本人工資的'40% |
滿1年不滿3年 | 本人工資的50% | |
滿3年及以上 | 本人工資的60% | |
注:(1)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2)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