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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政策

計劃生育政策

計劃生育政策

計劃生育是透過晚婚、晚育、優生和少生,對人口進行有計劃的控制的過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我國開展計劃生育以來,對人口控制和經濟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由於20世紀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獨生子女已經到達適婚年齡,計劃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鬆,如單獨可以生育二胎。

生育政策是指由國家制定或在國家指導下制定的規範育齡夫婦生育行為(包括生育數量和質量)的準則。中國現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人口狀況規定。

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把國家確定的現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從法律上確定了中國現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政策內容:

一胎政策

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

二胎政策

推行一對漢族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特殊政策

(一)無違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二)夫妻雙方提出生育申請;

(三)家庭環境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現家庭無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喪偶,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雙胞胎,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兩個子女都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號令附件),透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後現家庭有一個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家庭無子女,是指夫妻新組合的家庭無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隨前配偶生活;

(8)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為兩個,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