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框架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包括六個部分:
一是建立合理負擔的共同繳費機制;
二是建立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
三是建立統帳分開、範圍明確的支付機制;
四是建立有效制約的.醫療服務管理機制;
五是建立統一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管機制。
這些內容基本上確定了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將來統一全國制度的基礎,便於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時有所遵循,同時也給各地留下了因地制宜作出具體規定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