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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事業單位職工病假的規定

2015國家事業單位職工病假的規定

2015國家事業單位職工病假的規定

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是:

1、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2)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此處講的工資為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不包括津補貼等其他福利待遇。

病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標準: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