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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工傷賠償標準

建築工地工傷賠償標準

建築工地工傷賠償標準

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施工專案為單位參保,並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其建築施工專案務工人員在施工期間發生工傷,工傷申報、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保險政策規定執行。在核定務工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時,工傷務工人員本人工資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相關問答

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答:《暫行辦法》明確,以“本人工資”作為待遇計發基數的,其“本人工資”統一按職工工傷發生時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傷殘等級為1-6級的工傷從業人員,其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和按規定享受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實行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後,工傷保險參保關係自行終止。如工傷從業人員,在建設工程專案工傷保險參保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由勞動關係所在建築施工企業和工傷保險基金分別支付工資福利待遇和醫療費用,直至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為止,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終止工傷保險參保關係,由勞動關係所在建築施工企業和工傷保險基金分別一次性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是什麼?

答:對建築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給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不能參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誠信企業評比。

人力社保部門的監督職責是什麼?

答:人力社保部門依據《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施工企業,給予相應處理。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瞞報工程專案總造價或者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