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日板報資料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這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選擇這一天 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國際範圍內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帕金女士所說:"人民的交往,產品的交換,技術和通訊的活動等等,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全球範圍內考慮並行動。當這種鬥爭每天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每年選擇一天,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而發出的聲音,並且獲得為未來的'任務而努力的精神動力.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紀念活動包括:舉行記者招待會或釋出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情況,公佈新的一年的工作計劃,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做哪些工作;開展宣傳活動,透過發放傳單或消費者刊物、電視節目、諮詢和多種形式的展覽等活動介紹"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內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費者的認識。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後,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諮詢服務活動,活動形式豐富多彩,聲勢大,影響大,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