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養老金上調細則
老金(pension)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14養老金上調細則,歡迎閱讀。
1、陝西省養老金調整細則
一、2013年12月31目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l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l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以上兩款依次執行。
二、本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低於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2014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四、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2、山西省養老金調整細則
一、調整範圍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調整標準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4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繳費年限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二)在上述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的,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軍隊轉業幹部退休人員按上述標準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養老金(含冬季取暖補助)低於2389元的補齊到2389元。
3、廣東省養老金調整細則
一、調整時間
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物件
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比例
調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
四、調整辦法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並按國家檔案要求確定傾斜人群。具體的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額計發。
2、2013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對2014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週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80元,全年96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後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後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三)離休人員調整。
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參照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在市已經採取加發生活補貼方式將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費拉平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後,按相關規定衝減生活補貼。所在市已經建立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離休費同步增長機制,不再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企業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按機關離休費調整辦法執行。
此外,我省去年以前對企業退休高工的歷年傾斜形成的累積額(稱高階職稱專項津貼)保留原標準繼續發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業高階職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