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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的概念和特徵

失業保險的概念和特徵

失業保險的含義

失業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為暫時失去職業、又沒有其它收入來源的職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並透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手段幫助其實現再就業的社會救助制度,是社會保險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失業保險制度,是由國家法律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體制的組成部分之一。

失業保險的特徵

(1)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應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

(2)強制性。它是透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所有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個人只要符合規定都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的構成

失業保險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儘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後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失業保險參保範圍

政策規定應該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人員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的罰則

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