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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雙薪如何計稅?

年底雙薪如何計稅?

年底雙薪如何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2002年出臺的.‘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即年底雙薪收入不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而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檔案,市地稅局近期對年終雙薪計稅方法進行補充明確,年終“雙薪”將按照《轉發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即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徵個人所得稅。據市地稅局介紹,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是先將僱員在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再按上述方法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

舉例說明:假設李先生2009年12月取得年終雙薪5000元、全年獎金15000元,計算李先生年終雙薪和全年獎金的應納稅額如下: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李先生年終加薪和全年獎金可合併按照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即將李先生的年終雙薪5000元和全年獎金15000元合併相加,再除以12得出其商數(5000+15000)÷12 = 1667查找出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為25,所以李先生年終雙薪和全年獎金的應納稅額為(5000+15000)×10%-25=1975(元)。市地稅局表示,根據檔案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企業同一年度既發放了雙薪,又發放了年終獎的,如為同一月份發放,則可以按上例方法將兩項收入合併,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但如果在不同月份發放的年終雙薪和一次性獎金,則在一年內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另一筆獎金在發放時需要併入當月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