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單位會計科目
第101號科目建築安裝工程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
不包括被安裝裝置本身的價值及按照合同規定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建築工程包括:
(1)各種房屋(如廠房、倉庫、辦公室、住宅、商店、學校、俱樂部、食堂、車庫、招待所等)和建築物(如煙囪、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預算內的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消防等裝置的價值及其裝設油飾工程,列入建築工程預算內的各種管道(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及排水等管道)、電力、電訊、電纜導線的敷設工程。
(2)裝置的基礎、支柱、工作臺、梯子等建築工程,鍊鐵爐、煉焦爐、蒸氣爐等各種窯爐的砌築工程,金屬結構工程。
(3) 為施工而進行的建築場地佈置,原有建築物和障礙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設計中規定為施工而進行的工程地質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後建築場地的清理和綠化工作等。
(4)礦井開鑿工程,露天礦剝離工程,石油、天然氣鑽井工程(不包括生產礦山用生產費用進行的礦井、坑道的整理延伸與探礦工程),以及鐵路、公路、橋樑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庫、堤壩、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築等特殊工程。
安裝工程包括:
(1)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醫療、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裝置的裝配、裝置工程,與裝置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被安裝裝置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
(2)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體裝置、系統裝置進行單機試執行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執行工作(投料試執行工作不包括在內)。
2.建設單位根據施工企業提出的“工程價款結算賬單”承付的工程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程款”科目;將預付的備料款和工程款扣減應付工程款,借記“應付工程款”科目,貸記“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上項業務,也可以合併為借記本科目,貸記“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和“應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業列入“工程價款結算賬單”隨同工程價款一併結算的臨時設施包乾費和施工機構轉移費等,不屬於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的範圍,應分別計入其他有關投資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設單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發生的各項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材料”、“銀行存款”、“限額存款”、“現金”、“應付工資”、“基建投資借款”等科目。發生需要分攤的施工管理費,可在本科目下設定“施工管理費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月終再分攤計入核算物件。
3.工程竣工,辦妥竣工驗收交接手續交付使用單位時,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經批准的報廢工程,借記“待攤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建設單位按規定報經上級批准有償移交給其他單位繼續施工的未完成工程,借記“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設定“建設工程投資”和“安裝工程投資”兩個明細科目,並按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有預收下年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用預收下年度預算撥款完成的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應單獨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裝置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各種裝置的實際成本,包括交付安裝的需要安裝裝置、不需要安裝裝置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裝置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築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裝置。如軋鋼機、發電機、蒸氣鍋爐、變壓器、各種機泵、機床等。有的`雖不要基礎,但必須進行組裝工作,並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如生產用電鏟、塔式吊、門式吊、皮帶運輸機等也包括在內。
不需要安裝裝置,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種裝置,如電焊機、汽車、機車、飛機、船舶及生產上流動使用的空壓機、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生產和維修用的各種工具,試驗室、化驗室用的計量、分析、保溫、烘乾用的各種儀器,機械廠翻砂用的模型、鍛模、熱處理箱、工具臺等。
2.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安裝裝置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作為“正式開始安裝”,計算基本建設實際支出:(1)裝置的基礎和支架已經完成;(2)安裝裝置所必需的圖紙資料已經具備;(3)裝置已經運到安裝現場,開箱檢驗完畢,吊裝就位,並繼續進行安裝。需要安裝裝置領用出庫交付安裝時,根據裝置出庫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裝置 ”科目。年終時,應對領用出庫的裝置進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裝置,應辦理假退庫手續,用紅字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裝置”科目;下年度開始時,再用藍字重作同樣的分錄,登記入賬。
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安裝的裝置和工具,器具到達建設單位倉庫(或指定地點),並經驗收合格,就可計算基本建設實際支出,根據裝置入庫憑證,按照裝置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
貸記“器材採購”科目。如果購入的不需要安裝裝置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單位時,也應透過本科目核算,視同入庫,借記本科目,貸記“器材採購”科目;並同時辦理出庫手續,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需要安裝的裝置安裝完畢,試車合格後,應辦理竣工驗收交接手續,交付使用單位,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不需要安裝裝置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時,根據裝置出庫憑證,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上述兩項業務,如用基建投資借款完成的,應同時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貸記“待衝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應設定“在安裝裝置”、“不需要安裝裝置”和“工具及器具”三個明細科目,並按單項工程和裝置、工具、器具的類別、品名、規格等進行明細核算。用預收下年度預算撥款完成的裝置投資,應單獨進行明細核算。
第103號待攤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
2.本科目應設定以下明細科目:
(1)建設單位管理費:核算經批准單獨設定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所發生的管理費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工資附加費、勞保支出、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印花稅和其他管理性質的開支。
(2)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核算透過劃撥方式取得無限期的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土地徵收管理費等,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建設專案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出讓金。非行政事業單位建設專案通過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在“其他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設計費:核算自行或委託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工程水文地質勘察、設計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4)研究試驗費:核算為本建設專案提供或驗證設計資料、資料進行必要的研究試驗,按照設計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進行試驗所發生的費用。不包括應由科技三項費用開支的費用和應在間接費用列支的施工企業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物進行一般鑑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及技術革新的研究試驗費,以及應由勘察設計費、勘察設計單位的事業費或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的專案(費用)。
(5)可行性研究費:核算在建設前期所發生的按規定應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費用。為進行可行性研究而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在“其他投資”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6)臨時設施費:核算按照規定撥付給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包乾費,以及建設單位自行施工所發生的臨時設施實際支出。臨時設施費的內容按規定包括: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費或攤銷費,以及施工期間專用公路養護費、維修費。
(7)裝置檢驗費:核算按照規定付給商品檢驗部門的進口成套裝置檢驗費。建設單位對進口成套裝置自行組織檢驗所發生的費用,應列入採購保管費,不在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核算按規定對進口成套裝置採取分期付款的辦法所支付的利息。
(9)負荷聯合試車費:核算單項工程(車間)在交工驗收以前進行的負荷聯合試車虧損(即全部試車費減去試車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後的差額)。單機試運或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所發生的費用,應在“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包乾節餘:核算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責任制的建設單位實現的按規定應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包乾節餘。
(11)壞賬損失:核算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及應收款項,報經批准後,應按批准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預付工程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12)借款利息:核算建設單位借入的基建投資借款和週轉借款所發生的按規定應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借款利息。使用部門統借統還基建基金借款發生的資金佔用費也在本科目核算。
在建設期內發生的借款利息和資金佔用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基建投資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建設期的借款利息,應按規定全部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建設專案建成投產後還款期間發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而應直接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貸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接到生產單位償還借款通知時,借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貸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
建設單位支用的借款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擠佔挪用部分的罰息支出和不按期歸還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規定應由建設單位留成收入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設單位實現的貸轉存利息收入,應衝減待攤投資,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13)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測費:核算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合同公證費和工程質量監測費。
(14)企業債券利息:核算建設單位使用企業債券資金所發生的按規定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債券利息。
按規定應計入工程成本的企業債券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