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基建規定並賬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基建規定並賬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簡稱新《制度》)下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除應當按照2002年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財政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資料至少按月併入事業單位會計“大賬”。 這一新變化能夠提高事業單位會計資訊的完整性、真實性,提供更多對決策有用的會計資訊,也解決了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基建專案完工前賬面資產嚴重不實的問題。
一、新《制度》下事業單位基建並賬例項分析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規定的賬務處理如下:將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賬中相關科目餘額併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裝置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餘額,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餘額,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餘額,貸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裝置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餘額,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餘額中歸屬於財政補助結轉的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餘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例1:某高校於2012年6月開工新建一個分校區,2013年1月1日基建會計賬套中的科目餘額表資料見右表。2012年12月31日基建投資撥款來源於高校事業收入(學費、住宿費等)。
某高校2013年1月1日年初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投資1 200 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攤投資51 700 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預付工程款54 000 000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106 900 000
借:銀行存款 3 000 000
其他應收款 1 100 000
事業基金 106 900 000
貸:長期借款 42 000 000
非財政補助結轉 45 000 000
其他應付款 24 000 000
透過以上分錄併入,可以看出基建會計賬套資料併入事業單位會計賬套後存在以下問題:①資產負債表中有些資料不真實。比如本例中的'“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兩項資料在併入時,如果以前年度事業會計向基建會計撥款以內部往來結算劃撥的,則本次合併後資產負債表顯示的資料比實際往來資料大,其主要原因是內部往來資料在併入時沒有剔除。②資產負債表中的“事業基金”科目用負數顯示與其核算的對應性質不符。“事業基金”科目用來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淨資產,其資金形成的主要渠道為非財政補助結餘扣除結餘分配後滾存的金額;而基建會計資料併入事業單位資產負債表後,“事業基金”科目餘額就已經是限定用途的淨資產,所以這種做法顯然與“事業基金”科目的性質不符。
二、新《制度》下事業單位基建並賬會計核算的改進
目前,新《制度》只對年初基建會計賬套科目餘額並賬作了部分銜接規定,筆者對基建會計併入事業會計賬務處理時改進如下:
一是並賬時先進行內部往來業務的調整。參照企業合併報表的有關做法,先認真清理“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科目的金額,對屬於單位內部往來的事項,進行資料分析,然後編制內部抵銷分錄進行調整,防止虛增往來賬款項。
二是在淨資產類列項中增加“基建未交付使用結轉”科目與“事業基金”科目平行,專門用來核算基建會計併入事業會計的未完工基建工程的實際成本,如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裝置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預付工程款等。
承前例:改進後的2013年1月1日年初餘額基建會計賬併入事業會計賬的賬務處理(假定對基建會計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資金劃撥時作內部往來結算的款項為1 000萬元):
(1)借:其他應付款 10 000 000
貸:其他應收款 10 000 000
(2)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投資1 200 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攤投資51 700 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預付工程款54 000 000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106 900 000
(3)借:銀行存款 3 000 000
其他應收款 1 100 000
基建未交付使用結轉 106 900 000
貸:長期借款 42 000 000
非財政補助結轉 45 000 000
其他應付款 24 000 000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 號,2012-02-07
2. 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