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人取得年終獎時計算個人所得稅上有什麼區別嗎?
事情是這樣的:我公司是2007年10月剛開業的,員工發工資是從2007年10月開始的.,也就是說2007年發了三個月的工資。快過年了,老闆想給員工發點一次性獎金,我不知道這部分獎金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處理先除以12個月再按適用稅率計算呢,還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先除以3個月再按適用稅率計算,還是不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處理直接與當月工資合併計算納稅呢?我現在真得是搞不清楚有關個人所得稅的檔案中所指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中的“全年”是不是指企業開業滿一年呢,還是指職工工作滿一年,還是什麼別的?請老師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