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管理制度9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1
1目的與適用範圍
1.1目的
為認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廣大員工合法權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全公司在職職工。
2.引用檔案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
2.2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4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雲政發〔2022〕255號)
2.5《雲南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
2.6 《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安監總管四〔2022〕128號
3部門職責
3.1事故當事人或安全員及時按要求報告事故;
3.2生產部負責事故情況的核實工作,並向生產主管安全領導報告事故情況;發生工亡或重大工傷事故應及時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門報告;
3.3綜合辦公室負責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情況
4管理要求
4.1綜合辦公室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定的費用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4.2發生工傷事故,事故單位在積極組織搶救的同時,立即向公司安全環保科報告或公司領導報告。生產部負責受傷員工搶救協調工作,同時與當地縣醫院聯絡進行救治工作。
4.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按照工傷處理:
4.3.1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進行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等部門驗證確診的;
4.3.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
4.3.3在工作時間,參加由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競技和文娛、體育比賽等活動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4.3.5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出差期間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傷害的。醫院需將工傷人員的醫療有關資料報安全部、人力資源部備案。
4.3.6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有關有效證明資料為依據。
4.4工傷申報及認定
4.4.1發生傷亡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後,安全環保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是否屬於工傷進行內部認定,對確定為工傷事故的由勞資科負責組織工傷認定資料的收集和申報。
4.4.2勞資科在工傷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相關材料。
4.5工傷認定
4.5.1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工傷認定。
4.5.2員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自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安全部負責準備相關材料,遞交給人力資源部。
4.5.3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準備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員工與本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出院小結》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安全環保科出具的《職工工傷事故備案表》、《職工事故報告單》;
5)事故現場目擊證人書面證詞(二人以上);
6)受傷員工《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4.6勞動能力鑑定
4.6.1員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4.6.2勞資部負責向勞動能力程度鑑定委員會報送員工有關資料;
4.6.3申請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應當準備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
申請複查鑑定、再次鑑定的,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上次鑑定結論。
4.7待遇
受傷員工醫療、康復、護理、傷殘等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5記錄
5.1《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工傷認定相關表格。
5.2工傷保險繳費憑證
6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2
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專案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檔案)到社會保險基金徵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並註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專案總造價的xx%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程中標後,應將建設工程專案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xx%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範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影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願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後,參照《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後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規範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機構與職責
4.1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鑑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管理內容與要求
5.1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並以檔案形式釋出。
5.2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係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儲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5.4當事故發生後,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工作,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鑑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後續處理。
5.5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事故後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儲存其相關記錄。
5.7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工傷事故申報程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成員企業、專案部員工。
第三條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成員企業、專案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並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併考核,各成員企業、專案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成員企業、專案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專案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並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彙報本專案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並在今後防範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工傷範圍
第七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章工傷報告處理
第十條成員企業、專案部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生工傷事故後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科。在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
第十一條需鑑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成員企業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稽核批准,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全科稽核後方可辦理工傷。
第五章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專案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成員企業、專案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於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資料。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鑑定後復工的,由鑑定委員會報名單提公司安全科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鑑定機構鑑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鑑定,對鑑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鑑定機構鑑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
第十八條工傷經鑑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後,經有關領導評定後復崗。
第十七條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排程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後提交安全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影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人力資源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鑑定後,方可住院治療,鑑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發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裝置、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專案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範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後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專案部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專案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公司安全科的處理意見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採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複發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專案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有關成員企業負責人、專案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專案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發生x的給予發生事故的部門、專案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並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從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本制度由……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 ……負責繳納和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鑑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第五條 ……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第六條 ……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第七條 ……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並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第八條 ……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九條 ……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財務部必須確保資金按時支付。
第十條 發生事故,……
第十一條 ……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範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病殘等級的,……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事故後……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第十六條 相關記錄永久儲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6
根據《勞動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要求,落實強制性職工工傷保障,分散企業風險損失,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職工工傷保險、保障制度,完善員工工傷保險管理。
二、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按規定為全員職工繳納足額工傷保險費。
三、企業應確保受傷員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企業應收集下列資料:
1、保險評估、年費及反回資料;
2、索賠事件資料;
3、已發出賠償資料。
五、企業應對下列費用進行調查:
1、保險費用;
2、有保險時的損失費用;
3、無保險時的損失費用。
六、管理部門及職責
職工工傷保險由企業工會管理,並指定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相關事項的協調同、資料收集和費用調查工作。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7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員工保險體系,並確保公司保險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實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的各型別保險的管理。
3職責
3.1公司綜合辦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為公司員工購買各型別保險,對員工保險進行辦理、管理、轉移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3.2公司綜合辦負責公司各型別保險的具體業務操作;
3.3公司財務部負責稽核員工保險費用,副董事長負責批准。
4工作內容
4.1社會保險險種分類及購買條件
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養老保險:為所有轉正後的員工購買;
醫療保險:為所有轉正後的員工購買;
失業保險:為所有轉正後的員工購買;
工傷保險:為所有轉正後的員工購買;
生育保險:為所有轉正後的員工購買;
意外傷害保險: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的員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範圍;
其他保險: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員購買。
4.2社會保險的辦理和報銷
4.2.1各類員工社會保險由公司綜合辦在確定保險購買物件後統一為員工購買,編制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一覽表。
4.3養老保險的辦理規定
4.3.1公司所有員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制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4.3.2實行公司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檔案規定。
4.3.3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在轉正後將養老保險轉移單由原單位轉入公司,並將轉移單分別交至公司綜合辦。公司員工離職時,分別由公司綜合辦辦理養老金轉移手續。
4.3.4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繳納。
4.4醫療保險的辦理規定
4.4.1公司應按規定為全體員工辦理相應的手續,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檔案規定。
4.4.2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的繳納。
4.4.3員工可按照當地大病統籌的規定,到指定的大病統籌醫院就醫,公司不再報銷醫療費用。
4.5失業保險的辦理規定
4.5.1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有關手續,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檔案規定。
4.5.2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的繳納。
4.5.3失業保險領取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4.6工傷保險的範圍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非負主要責任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4.7工傷保險待遇
4.7.1工傷保險待遇
4.7.1.1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7.1.2員工因工死亡,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4.7.2員工患職業病,凡被確診的,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4.7.3員工因工傷殘,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按傷殘登記發給證書並享受相應待遇。
4.8生育保險待遇
4.8.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對女員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不安排女員工從事不利於身體健康的工作。
劃定女員工經期、已婚待孕期、懷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並嚴格遵守。
女員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休假15天,晚育增加休假15天。
4.8.2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4.9意外傷害保險的辦理規定
4.9.1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的員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範圍。
4.9.2隨著社會保險的發展和提供的保險商品越來越多,公司應精心選擇合適的保險機構和保險品種,以求獲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險效果。
4.10公司綜合辦及時辦理與員工新聘用、調崗和辭退相關的保險關係的初建、增減、企業間轉移、撤保、續約等事務。
4.11公司綜合辦應密切關注國家和各地區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並及時做出相應調整。
4.12本辦法與當地政策牴觸時,以當地政府規定為準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8
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關於新職工入職後的各項事宜規定:
1、新職工入職時,上交二代身份證影印件2張(無二代身份證的職工開據戶籍證明)和上交3張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員工入職後,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對員工所處崗位的危險所在有及時提醒和說明的義務。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將於每月15號前將上月新增轉正員工的資料整理交至社會保障局參保。
4、新入職人員應在入職時在人事行政部領取並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交至縣人力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證。
五、關於職工離職後有關事宜的規定
1、職工擅自離職後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按時將離職人員名單上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車間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應承擔離職人員每人每月繳納保險所損失的費用,並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將不定時的對車間職工人數進行清點,清點過程中,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弄虛作假、隱私舞弊的,每發現一次將扣除該部門負責人員一定數目的罰款,並全公司通報批評。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於每月15號前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保險。
5、職工合同期限屆滿後離職的,合同解除;合同屆滿後繼續任職的,及時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六、關於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規定
1、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12小時之內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部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或受傷員工本人未對工傷進行上報的,因工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承擔。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應及時將工傷人員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辦理工傷保險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3、病例、藥費報銷單、診斷證明
4、單位事故報告
5、車禍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
7、 2個人的證言證詞(敘述當場事故過程)
8、證人身份證影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台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並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台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鑑定患有職業病後,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癒後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並根據其傷殘鑑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並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
3.5、工傷範圍及其認定
3.5.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5.1.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5.1.4、患職業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
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並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鑑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經塗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鑑定
3.9.1、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鑑定辦公室。鑑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鑑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鑑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鑑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3.9.2.5、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
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3.9.2.8、其他受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鑑定表》,並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鑑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鑑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並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再次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鑑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養親屬撫卹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輔助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台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並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於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台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