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築工地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築工地管理制度1
一、倉庫人員工作職責
(1)倉庫內應保持整齊、整潔,各類材料物品應按化學成分、規格尺寸和存放條件分類放置保管,並做好標識。
(2)倉庫保管員必須認真學習倉儲知識,熟悉和掌握建築材料的名稱、規格、用途和使用方法。
(3)倉庫保管員必須做好入庫材料的保管保養工作,同時應做好倉庫的通風、防潮、防火、防盜方面的工作。
(4)堅決把好材料驗收入庫關,做到規格不符不收、數量不足不收、質量不好不收。
(5)保管員應及時通知試驗員做好材料的檢測複試工作。
(6)倉庫材料必須按品種存放,設標誌卡,做到整齊清潔,妥善保管,確保不短少,不損壞、不私借私吞、不腐朽變質。如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7)堅持定額髮料的原則,定額外的用料必須嚴格控制,不怕麻煩,不做老好人。
(8)堅持按月盤點,做到帳物卡相符,及時統計和彙總材料的庫存和消耗情況,做好月報工作,做到既不積壓、不飽滯,又不影響工程施工。
(9)週轉材料調撥時應派專人丈量、點數、登記,做到準確無誤。
(10)材料進場資料必須齊全,保管員需將質保資料送專案部技術負責人稽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有權拒收。
(11)現場週轉材料要分型別、分規格堆放整齊,不得私拉亂損,必須專材專用。
(12)專案之間調撥材料必須公平、公心,做到既不刷小心眼,又不讓集體財產無故流失,以確保工程週轉材料統計賬目的準確性。
二、庫存材料管理制度
(1)分類、分型、分規格碼放整齊,做到易查、易找易取。
(2)庫存材料賬目程式應與庫存材料存放順序儘可能保持一致,便於清庫。
(3)出入庫手續應詳盡齊全,便於清倉盤庫。
(4)庫房應分大料庫、小料庫、危險品庫、油料庫等。
(5)凡能以舊換新,決不可按消耗材料處理。
建築工地管理制度2
為加強施工安全管理,維護施工秩序,保障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施工現場規章制度,所有施工人員務必遵守,否則將按本制度予以處罰:
一、進入工地必須帶好安全帽,配好識別卡,不得穿“三鞋”,不得赤腳或赤膊,不得帶無光人員進入工地。
二、高空作業時,必須繫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嚴禁往下或往上扔雜物。
三、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非特種作業人員不準從事特種作業,非電氣、機械操作人員禁止使用或接觸機械裝置。
四、臨時電源必須架空牢固,不準綁在管道及金屬結構物上,臨時用電電源必須採用三芯電纜線,嚴禁使用軟線、護套線等作為電源線,且必須使用插頭,具體安全標準以現場為準。
五、“工地防火人人有責”,凡工地人員不準在倉庫材料堆放區,木工棚等一起易燃、易爆區動火、吸菸,工地禁止使用電爐,違者電爐沒收,並處以罰金。
六、施工焊接周圍5M內不得有易燃物品,高空焊接必須清理下面的易燃品。
七、工地材料必須按指定位置堆放,且應堆放整齊、合理。
八、宿舍區不得亂扔、亂倒垃圾,必須做好環境衛生。
九、工地土頭垃圾必須集中到統一地點堆放,衛生工作做到“自產自清,日產日清,工完場清”。
十、不準偷竊或故意損壞公私財物,違者照價賠償,偷竊者立即開除,並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一、服從管理人員管理,不準在工地上酗酒、賭博、聚眾鬥毆,禁止隨地大小便。
十二、工地剩餘材料必須當日完工後整理並集中堆放,如因此產生材料浪費
建築工地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專案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准佔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准的開工專案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徵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案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專案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專案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專案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並根據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
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係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汙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佈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範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准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徵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佔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由於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檔案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設定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裝置,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變施工總平面佈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定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專案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溼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定,不得任意侵佔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定溝井坎穴履蓋物和施工標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範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定遮擋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定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常
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進,應當透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執行。
第四章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止環境汙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採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採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由於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