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有權以正當理由拒絕投保人提出的保證續保申請
保險公司有權以正當理由拒絕投保人提出的保證續保申請
一、訴訟當事人
原告張平,男,某計算機公司職員。
被告某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二、訴辯主張
(一)原告訴稱
張平訴稱;2005年7月,張平與保險公司訂立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2004)和個人住院安心收入保障保險(2004)等兩份保險合同。兩份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均為一年,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張平。兩份合同的保險條款均約定:“如果投保人已連續投保本保險合同三年,經保險公司稽核同意並確定保證續保條件後,從第四年開始到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最高續保年齡前,被保險人可以享有保證續保的權利。保證續保是指投保人在續保時,保險公司不能以風險加費、除外約定、拒保等方式改變或免除對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兩份合同還約定:“如果保險公司不接受續保,會在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形式通知。”
自2005年7月1日起,張平與保險公司連續三年訂立了上述保險合同。2008年6月,即張平第三次投保的保險合同之保險期間屆滿前,張平向保險公司申請續簽合同。但是,保險公司於2008年7月25日書面通知張平拒絕續保。
張平認為,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其已經享有保險公司承諾的保證續保權利,保險公司不能拒絕與其繼續訂立保險合同。而且,保險公司並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第三期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張平不接受續保。因此,張平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其享有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2004)和個人住院安心收入保障保險(2004)兩個險種的續保權利,要求保險公司按照承諾繼續與張平訂立上述兩份保險合同。
(二)被告辯稱
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在其組成部分《短期醫療類保險附加特別說明》中約定:“如果投保人已連續保滿三個保單年度,經保險公司稽核(可能採取體檢、填寫健康問卷、調閱病歷等方式)同意並確定保證續保條件(標準、風險加費、除外規定)後,如投保人同意,從第四年開始到保險合同約定的最高續保年齡前,保單可進入保證續保狀態,因風險程度過高,也可能不予進入保證續保。”
依照保險合同上述約定,保險合同進入保證續保狀態須經保險公司稽核同意。本案中,張平在保險合同第三期屆滿之前曾經患病。保險公司經稽核,認定張平不符合保證續保條件,不同意為其辦理保證續保並書面通知了張平。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認為,該公司拒絕張平提出的續保申請,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故不同意張平的訴訟要求。
三、有關證據
(一)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張平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2004)和個人住院安心收入保障保險(2004)的保險合同書。合同書由張平簽署的投保書、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保險合同條款以及《短期醫療類保險附加特別說明》等部分組成。
投保書中設計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宣告和授權欄目。在該欄目中印製了若干文字:其中第1條內容為,本人(指投保人)已認真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對投保須知、所投保險種條款尤其是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合同解除條款均已理解並同意遵守。第4條內容為,本人明白,一年期主險、一年期附加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選擇自動申請續保方式下,如貴公司稽核後同意續保,收取保險費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如貴公司不同意續保,不再收取保險費,保險合同滿期終止。如本人決定終止續保,應於一年期保險合同滿期日前親自辦理或委託貴公司服務人員辦理終止續保手續。
保險單載明,保險合同自2005年7月1日起生效,保險期間為一年,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張平。
保險合同條款為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
張平在《短期醫療類保險附加特別說明》上簽字,表示已經閱讀、理解並同意將該檔案作為約定的事項。
張平提交此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其與保險公司訂立了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證續保義務,繼續與其訂立下一年度的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認可上述一組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但是不認同張平的證明目的。保險公司認為,張平在第三個保險年度內患病,保險公司經稽核認為張平不符合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證續保條件,故有權拒絕張平的保證續保申請。
2、保險公司出具的核保意見通知函兩份。
通知函由保險公司出具,主要內容為:保險公司以張平患糖尿病、血脂代謝異常、脂肪肝、多動脈粥樣硬化、慢性淋巴細胞性甲狀腺炎等原因,對張平所投保的兩個險種拒絕承保。
張平提交此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保險公司拒絕續保的事實。
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認可此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認為該公司有理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拒絕張平的保證續保申請。
(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為客戶報案資訊記錄。
報案資訊記錄顯示,張平曾經於2008年6月18日因病住院接受治療,出院後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提交此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張平曾經於第三個保險年度內發生保險事故(患病並因此住院接受治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張平履行了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張平質證意見為,認可此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認可保險公司針對該次保險事故向其給付了保險金。
四、法院認定的事實
透過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結合案件當事人的陳述,法院對本案件認定以下事實:
(一)2005年7月,張平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2004)和個人住院安心收入保障保險(2004)兩份保險。
在投保時,張平簽署了上述兩個險種的投保書。投保書中設計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宣告和授權欄目。在該欄目中印製了若干文字:其中第一條內容為,投保人已認真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對投保須知、所投保險種條款尤其是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合同解除條款均已理解並同意遵守。第四條內容為,投保人明白,一年期主險、一年期附加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選擇自動申請續保方式下,如貴公司稽核後同意續保,收取保險費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如貴公司不同意續保,不再收取保險費,保險合同滿期終止。如投保人決定終止續保,應於一年期保險合同滿期日前親自辦理或委託貴公司服務人員辦理終止續保手續。
張平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該欄目內簽字。
(二)保險公司向張平簽發了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2004)及個人住院安心收入保障保險(2004)兩份保險單。
保險單載明,保險合同自2005年7月1日起生效,保險期間為一年,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張平。
(三)保險單後附有對應使用的保險合同條款。保險合同條款為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
合同條款在第1.3條,對於保險期間和續保約定的內容為: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之前,保險公司會稽核張平是否符合續保條件。如果保險公司稽核同意,張平可於每個保險期間屆滿時,按續保時年齡對應的費率向保險公司交納續期保險費,則保險合同將延續有效一年。如果保險公司不接受續保,會在保險期間屆滿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張平。
合同條款在第1.4條,對於保證續保約定的內容為:如果張平已連續投保本保險合同三年,經保險公司稽核同意並確定保證續保條件後,從第四年開始到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最高續保年齡前,張平可以享有保證續保的權利。保證續保是指,張平在續保時,保險公司不能以風險加費、除外約定、拒保等方式改變或免除對張平承擔的保險責任。
(四)在兩份保險合同中,均包含一份名為《短期醫療類保險附加特別說明》的檔案。
張平在該檔案上簽字,表示已經閱讀、理解並同意將該檔案作為約定的事項。該檔案第三條內容為:如果張平已連續保滿三個保單年度,經保險公司稽核(可能採取體檢、填寫健康問卷、調閱病歷等方式)同意並確定保證續保條件(標準、風險加費、除外規定)後,如張平同意,從第四年開始到保險合同約定的最高續保年齡前,保單可進入保證續保狀態,因風險程度過高,也可能不予進入保證續保。保證續保是指,保險公司不能以風險加費、除外約定、拒保等方式改變或免除對張平承擔的保險責任。
(五)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同:保險合同在2005年7月1日生效後,保險公司在2006年、2007年的對應日期同意續保,並向張乎收取了當期的保險費。至2008年6月30日,張平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係存續滿期三年。
(六)2008年6月18日,張平因病住院接受治療。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張平給付了保險金。雙方當事人對此無爭議。
(七)保險公司調查了張平的病案,查知張平患有多種疾病。
2008年7月28日,保險公司向張平寄出核保意見通知函兩份。在上述通知函中,保險公司以張平患糖尿病、血脂代謝異常、脂肪肝、多動脈粥樣硬化、慢性淋巴細胞性甲狀腺炎等原因,對張平所投保的兩個險種拒絕繼續承保。
(八)張平收到上述通知單後,向法院提起了本案的訴訟。
五、法院裁判理由及結果
(一)裁判理由。
審理案件的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續保”與“保證續保”的概念應當如何確定?保險公司是否可以為保證續保設定條件,並單方決定張平的保險合同是否進入保證續保狀態?
續保與保證續保並非同一概念。所謂續保是指,在張平與保險公司之間為期一年的保險合同關係連續存續滿三年內,當上一個保險期間屆滿時,保險公司是否願意繼續維持其與張平之間次保險年度內的保險合同關係。而保證續保是指,在張平與保險公司之間為期一年的保險合同關係連續存續屆滿三年後,保險公司作出承諾,只要張平願意維持保險合同關係,保險公司即接受張平的保險要求。
續保,是保險公司的締約行為,是保險公司針對投保人已經發出的某一具體投保要約所作出的承諾;保證續保,不是具體的締約行為,是保險公司針對投保人將來有可能發出的某一投保要約給予承諾的保證。續保所針對的,是投保人已經發出的要約;而保證續保所針對的,是投保人將來有可能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