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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可否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及福利

勞動合同中可否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及福利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在這六部分中並未包括福利。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不屬於工資範圍。

因此,用人單位不可以將福利約定在工資中,即使作出了這一約定,也是無效的。

對於社會保險費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以員工的工資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論該事項是否約定在勞動合同中。但是用人單位不得將應為員工繳納及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但小時工除外。《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行小時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規定:“小時工的工資包括小時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