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益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益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條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金會各項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維護基金會日常工作執行和基金會信譽的重要保障。
第二條 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要按規範化、程式化、科學化要求,嚴格執行財務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的規定。
第三條 健全逐級審批制度,強化逐級審查責任制,堵塞漏洞,杜絕弊端。
第四條 所有固定資產購置均需報經分管副理事長稽核,1萬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資產的購置,均需報經理事長同事後,由主管財務的副理事長審批有關憑證。
第五條 辦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購置,由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辦理,秘書長審批。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購置、領用的大型、專項器材和物品,由辦公室負責登記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凡借用貴重器材,必須要妥善保護,不得損壞,並按時歸還。
第七條 資金來源多元化,多種不同來源的資金,嚴格實施不同的管理規定。
第八條 凡屬公募捐贈的資金要尊重捐贈人的意願,落實到位,並及時向捐贈人反饋受贈單位、受贈戶、受贈人的資訊,接受捐贈人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捐贈者的捐款無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給基金會的,應按滾動增值的要求,妥善運作,以壯大扶貧實力。對能夠增值可投資的專案,由本會專案部審議及論證後,交理事長辦公會議審定透過。
第十條 凡動用本會以資金用於扶貧到戶的扶貧款項,一律採取小額貸款方式,定期收回,滾動使用,以不斷擴大援助物件,提高扶貧效益。
第十一條 各種專案在運作中的資金滾動,一律接受本會財務的統一管理,按專案程序實行分批拔款,分批報銷,切禁挪用。
第十二條 本會扶貧基金不得用於經商或借貸。
第十三條 依法按章按規辦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法規、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會計要按規定設定總帳、明細帳,做好收入、支出、費用的複核和帳目的登記工作,做到開支歸案、科目使用無誤;每月按時結帳,定期與出納核對現金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金額,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五條 切實做好財務收支、費用和債權、債務等日常會計核算工作,堅持按月會計報表送審和年度決算報表送審制度。
第十六條 金額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副理事長報送理事長審批,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10萬元以上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發票(收據)管理使用規定,做好發票(收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工作。
第十八條 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領用和登記工作,嚴禁使用空額支票,違者將追究責任,並承擔一切後果。
第十九條 嚴禁挪用公款和白條抵庫,違者將追究責任,並承擔一切後果。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規定,認真做好會計資料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本和財務保報等會計檔案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務紀律,依法辦事,財務印章按規定分別保管,各負其責,絕不允許財務人員個人做主私蓋財務專用章和串蓋他人名章。財務印鑑不能一人保管,會計、出納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時,可暫將本人印章或專用章交主管財務的副理事長保管。
第二十二條 對不符合本規定及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財會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第二十三條 隨著基金會的發展,財務工作將日益細緻而繁重,對辛勤工作,無差錯者,應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條 在開展的各種專案運作中,凡獲得實際收益,增加了基金會收入的,包括努力爭取到的政府拔款,均應受到獎勵。財務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亦應獲得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視其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規勸、告誡、警告直至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規定自理事長會議透過之日起執行。
公益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餘彭年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及基金會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透過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機構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管理各項收入,降低成本費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規程,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機構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物資效益;開展財務分析,參與機構經濟決策,規範財務資訊披露,促進機構建設和事業發展。
第三條 財務管理是機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秘書處的領導下,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審議機構財務報告,並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授權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基金會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社會團體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 基金會理事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及秘書長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章 財務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八條 設立財務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並建立財務崗位責任制。聘任具備會計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財務工作。
第九條 建立內部財務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劃分。
(一)基金會主管財務的領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體確定內部財務機構,配備合格會計人員;組織擬定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等。
(二)財務機構負責人:貫徹落實國家財經法規和有關財務政策;稽核重要財務事項;協調各種財務關係以及各相關部門與財務部門的關係;組織制定財務預算、編制財務決算並負責組織實施;定期檢查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研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負責組織財務核算,稽核財務決算等。
(三)財務專職人員:具體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做好財務預算編制、執行、控制、分析考核和決算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基金會根據機構發展戰略,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本著資源統籌規劃、保障工作重點、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十一條 各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各專案的“收入”、“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等預算初稿,經秘書長稽核後,形成年度財務總預算。財務總預算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各管理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收入預算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及業務發展計劃合理預測制定,業務活動成本和管理費用根據專案特點和工作計劃本著量入為出、厲行節約的原則,按機構費用標準或工作量測算編制。
第十三條 各管理部門須嚴格執行財務預算,除因工作計劃、工作內容有較大調整,或者人員發生較大變化,需要透過預算調整程式核准新的預算外,一般不予以調整。在年內季末和年末,財務管理部門應總結、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秘書長或理事會。預算執行情況納入各管理部門的業績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餘彭年先生控股的國內企業的捐贈;
(二)餘彭年先生個人的捐贈;
(三)本會基金所實現的合法收益;
第十五條 分類核算捐贈收入與捐贈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根據各項收入性質嚴格劃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項收入均納入年度總預算統籌計劃。
第十七條 全部收入,必須納入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捐贈者意願,設立的專項基金,分別記賬,統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各項支出的安排必須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二十條 按照理事會批准的年度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資助支出和費用支出,並嚴格按照捐贈協議安排資助計劃;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務是反映專案管理、執行和服務過程的各項耗費,並結合預測、計劃、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成本(費用),改善專案管理,為公益事業發展建立良好的基礎。
第二十二條 成本(費用)一般包括專案資助成本、專案服務成本、管理費用。機構根據《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制定相應的成本費用核算辦法,建立和健全專案成本(費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有關成本(費用)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賬、費用匯總和分配表等資料,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必須如實反映專案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的各種耗費。
第二十四條 因專案策劃、資訊溝通、捐贈服務及捐款籌集等,需向捐贈人提供專案或活動成本估算,由財務部門與相關專案管理部門負責。在提交成本估算前,應經秘書長批准。專案成本(費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則和方法進行,必須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資、費用支出的估算依據。
第八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 現金支票只限於領用備用金及發放工資、獎金、勞務酬金、助困資金等使用,其他事項一律不得領用現金支票。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需領用轉帳支票,必需事前填寫支票領用單,寫明用途及單位,經批准後向出納領用,一般限於3天內將支票存根聯向出納登出。
第二十七條 如發現支票退票需作廢,必須將第一聯加蓋印鑑的作廢支票歸還給出納,然後進行調換。
第二十八條 財務部門購置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必須作好連號登記。收據存根按會計檔案規定保管,不得隨意銷燬。
第九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資產分類:
(一)固定資產。
(二)流動資產。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價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裝置、工具、器具等自用資產。
(二)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內部轉移、盤盈、盤虧、報廢、清理盤點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應根據自用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殘值,按規定計提折舊,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四)財產和物資是資金的實物狀態,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捐贈物品根據其價值和用途分別建立相應的實物臺賬)。財產和物資管理,要建立驗收、發放、保管和檢查制度,要指定專人保管並建立賬目和檔案,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
(一)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二)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互相分離、制約和監督。
(三)對資金的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進行應付及預收款項的對賬和清理。
第十章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是認識、掌握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維護財經紀律,促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成本(費用)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財務管理部門應結合專案管理和服務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分析指標。透過分析,反映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並將分析結果及時反映給秘書處和理事會,為其進行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財務管理部門要透過收支稽核、財務分析等,對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性質比較嚴重的,要向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決算
第三十五條 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公益專案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是全面瞭解和掌握運營狀況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以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賬簿為基本依據,認真組織機構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工作,做到賬表一致、賬賬一致、賬證一致、賬實一致。
第三十七條 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並接受獨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三十八條 機構年度財務報告對外披露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十二章 財務會計資訊披露
第三十九條 財務會計資訊是捐贈人、管理者和理事會等機構利益相關方瞭解機構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量等資訊的重要來源。財務資訊披露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節,其主要形式是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機構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同時包括會計報表附註,說明機構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專案的具體說明和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資訊的說明等。
第四十一條 建立定期財務資訊披露制度,提供真實、及時、公允的財務會計資訊;按照基金會章程的規定每年在機構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佈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以單一專案或捐贈人為報告主體的財務會計資訊由財務管理部門負責按會計制度核算並編制,報秘書長審閱批准後,方可對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財務資訊的披露必須納入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由財務管理部門按規定報請批准後對外披露。
第十三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機構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人管理。會計檔案由財務部門負責整理歸檔。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況,須經財務主管領導批准後,可以提供查閱或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銷燬會計檔案須按規定程式審批。對到期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及其它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單獨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由秘書長監督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的修訂由秘書處提出修改意見,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公益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3
為加強基金會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會計工作,保證各項經費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經法規和省上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總體要求
(一)基金會設立財務部門,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具體負責基金會日常財務核算,並在基金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要求,理順財務管理體制,設定會計賬目,完善會計記錄,加強資金、資產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防止資產流失,保證會計資訊真實、準確。
(三)基金會會計核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並按要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二、收入支出管理
(一)基金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審批制度,所有收支事項分別經理事長、秘書長、財務負責人分別審籤確認後,實現收付並進行會計核算。
(二)基金會各項收入支出專案,嚴格按照《甘肅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規定執行,各項支出佔全部收入或支出的比重不得突破《章程》所規定的比例。
(三)接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包括資金、物資),應向捐贈人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募捐收據;中基會的撥款或轉撥企業的捐款,應開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收款收據;會費收入,應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都要嚴格按相關財經法規制度規定核算。
(四)嚴格遵守國家各項財經政策,會計核算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提供的資訊應當能夠滿足會計資訊使用者(理事會、捐贈人)等的需要。
(五)為確保基金會管理使用的各項資金能切實達到扶助殘疾人的目的並取得良好效果,對於基金會捐助、援助專案,下達、下撥經費專案,轉下及轉撥上級經費專案,基金會有權對其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和履行追蹤問效職責,或對資金使用過程進行全程監控。
(六)業務招待費的使用本著“必須、合理、節約”的原則,從嚴掌握。差旅費開支標準參照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開支標準核算;情況特殊的,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經理事長審批後可以據實列支。獎勵等其他費用開支的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
三、投資管理
(一)基金會嚴格按照《章程》規定管理使用各項收入。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國債、有價證劵和興辦福利企業等,促進基金保值增值。
(二)以對外投資方式進行的各項資產保值增值活動,必須嚴格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境內以貨幣資金、實物或無形資產進行投資,並經基金會理事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對外投資或接受捐贈而形成的投資,基金會擁有被投資單位控制權的,採用權益法核算,不擁有控制權的採用成本法核算。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合理確定當期投資損益。
(四)接受捐贈形成的對外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按照相關會計法規合理確定投資成本,確認捐贈收入,界定投資收益,進行會計核算。對外債股權投資非法定或合同約定存續期間結束而需要提前處置投資的,經基金理事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其實際取得的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四、固定資產管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會固定資產確認的標準以《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為基礎,參照企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確定。
固定資產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1、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
3、單位價值超過2000元。
(二)建立固定資產投資立項審批制度,凡基金會需購置固定資產,先立項後按有關制度規定審批後購置。
(三)固定資產採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計提折舊,預計淨殘值率為固定資產原值的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國家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以上具體分析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確定。
(四)固定資產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和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經理事長辦公會批准後,按實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涉及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一律以《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