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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篇1

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專案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檔案)到社會保險基金徵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並註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專案總造價的2‰繳納工傷保險費。工程中標後,應將建設工程專案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16%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範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影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願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後,參照《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xx]6號)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後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篇2

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關於新職工入職後的各項事宜規定:

1、新職工入職時,上交二代身份證影印件2張(無二代身份證的職工開據戶籍證明)和上交3張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員工入職後,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對員工所處崗位的危險所在有及時提醒和說明的義務。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將於每月15號前將上月新增轉正員工的資料整理交至社會保障局參保。

4、新入職人員應在入職時在人事行政部領取並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交至縣人力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證。

五、關於職工離職後有關事宜的規定

1、職工擅自離職後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按時將離職人員名單上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車間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應承擔離職人員每人每月繳納保險所損失的費用,並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將不定時的對車間職工人數進行清點,清點過程中,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弄虛作假、隱私舞弊的,每發現一次將扣除該部門負責人員一定數目的罰款,並全公司通報批評。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於每月15號前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保險。

5、職工合同期限屆滿後離職的,合同解除;合同屆滿後繼續任職的,及時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六、關於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規定

1、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12小時之內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部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或受傷員工本人未對工傷進行上報的',因工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承擔。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應及時將工傷人員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辦理工傷保險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 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3、 病例、藥費報銷單、診斷證明

4、 單位事故報告

5、 車禍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 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

7、 2個人的證言證詞(敘述當場事故過程)

8、 證人身份證影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本制度由……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 ……負責繳納和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鑑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第五條 ……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第六條 ……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第七條 ……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並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第八條 ……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九條 ……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財務部必須確保資金按時支付。

第十條 發生事故,……

第十一條 ……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範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病殘等級的,……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事故後……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第十六條 相關記錄永久儲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