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培訓計劃方案範文
為確保事情或工作順利開展,時常需要預先開展方案准備工作,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並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那麼什麼樣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稅務人員培訓計劃方案範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稅務人員培訓計劃方案1
一、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有思想、有能力,適應市場經濟和稅收管理發展要求,具備紮實的財稅、會計、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識,熟練掌握涉稅業務、財務會計等專業技能,能夠在政府財稅管理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機構以及企業經濟組織等單位從事稅收和稅政管理工作的“實踐、實用、實幹”型人才。
二、培養規格基本要求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掌握馬克思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原理;具有敬崗愛業、艱苦奮鬥、熱愛勞動、遵紀守法、團結合作的品質;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2.具有科學、人文和創新精神的綜合素質。本專業學生應具有現代科學意識和按科學規律辦事的精神;較強的責任意識、道德意識、法律意識、效率意識、競爭意識和創新精神、創業精神;獨立思考、理論聯絡實際、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
3.熟悉國家財稅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掌握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瞭解本學科的理論前沿和發展動態;具備熟練處理稅收、會計、財務管理等業務的基本技能;具有較高的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及寫作能力,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具有從事本專業業務及相關工作的基本素質。
4.具有一定的體育知識和國防、軍事知識,掌握科學鍛鍊身體的基本技能,養成良好的.體育鍛煉和生活衛生習慣,達到國家規定的大學生體育和軍事訓練合格標準;具備良好的心理品質和健康的體魄。
5.具有正確的審美觀念、高雅的審美品位和良好的美學素養,具有一定的感受美、表現美、鑑賞美、創造美的能力。
三、主幹課程
本專業主要課程有: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金融學、統計學、會計學、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學、財政學、稅收學、中國稅制、稅收管理、稅務會計、稅務稽查、稅收籌劃、國際稅收。
四、學制及學期安排
普通本科標準學制為4年,共分8個學期,全程總計198周,每學期按17周規劃教學週數,考試1—2周,1—7學期寒暑假安排34周。
五、學業與授予學位要求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164學分,其中必修課107學分,通識選修課14學分,專業選修課22學分,實踐與實驗課21學分,透過畢業資格審查方準畢業。
畢業時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經濟學學士學位。
六、課程修讀指引
1.在正常教學程序結束之前透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學生,可免修後續大學英語課程,直接取得相應的學分;
2.大學體育採取選課形式實施俱樂部教學。學生根據本人體育專長和興趣愛好選擇修讀體育專案,在不同的教學俱樂部完成規定的教學內容,取得規定的學分;
3.對計算機已有相當基礎的學生,可以在《大學計算機基礎》開課前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統一測試,測試合格的學生可以免修並直接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4.通識選修課分為人文藝術類限選課和通識教育任選課兩類,其中人文藝術類限選課,學生必須至少修滿2個學分方可畢業;通識教育任選課,學生必須至少修滿12個學分方可畢業;
5.專業選修課學生必須至少修滿22個學分方可畢業,其中帶“★”號的課程為限定性選修課,學生必須從此類課程中至少選修8學分;
6.實踐及實驗課包括實驗課程4學分、學校統一規定的實踐教學環節12學分、專業自行安排的實踐教學環節5學分,學生必須全程參與,且成績評定為合格以上方能取得相應的學分。
稅務人員培訓計劃方案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全系統整體依法行政水平及執法質量,根據《揚州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青年幹部培養工作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法制人才是指能熟練運用財經、稅收、會計、審計及其他涉稅相關法律法規,準確處理本系統內複雜行政法制事務的專家型、複合型的專門技術人員。
第三條 法制人才選拔是指對系統內擁有財經、稅收、會計、法律等一般知識的人員,經過個人申請、組織篩選等程式,將其確定為法制人才培養物件(法制學員)的活動。
第四條 法制人才培養是指對系統內擁有財經、稅收、會計等一般知識的人員透過專門的法律知識培訓或對擁有法律類一般知識的人員透過專門的財經、稅收、會計知識培訓,使其成為專家型、複合型專業人才的培訓活動。
第五條 法制人才培養旨在利用高校優質理論資源、本地區社會實踐資源及本系統內優質實務資源,努力培養一支具有宏觀視野、綜合執法能力、應對複雜法務事項和創新法制管理能力的複合型專業人才隊伍。
第二章 法制學員選拔條件及名額分配
第六條 法制學員選拔面向揚州市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及市直各單位,各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採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市局人事處、教育處、法規處聯合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七條 法制學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較高的政治及業務綜合素質與發展潛力並在各方面表現突出,在稅務系統工作滿3年且近三年內公務員考核在稱職以上;
(2)專業型別或學習經歷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具有國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學歷(原則上應具有學士學位),所學專業為法學、會計、財經、稅收或相近專業;
已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資格、註冊稅務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
非法學、會計、財經、稅收類專業本科學歷,已取得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專業等級考試徵管類或稽查類中級以上證書;
(3)年齡原則上在35週歲以下,經單位特別推薦的優秀人員可放寬到40週歲。
第八條 法制學員名額計劃為50名左右,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各6名,市直單位各2名,機關處(室)3名。
第三章 課程設計及學制安排
第九條 課程設計按照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以適應稅收法制工作實際為統領,分為專業理論及實務兩方面。
理論課程從國家規定的稅務碩士課程、法律碩士課程、國家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課程、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課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課程中選取;實踐課程按本系統徵管、稽查、評估、案件審理、執法督察、行政複議(應訴)等業務需求設定。
第十條 學制為三年,學習形式採用集中授課、實踐課程老師指導實踐與法制學員自學相結合,學員提前完成相應學分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畢(結)業條件的可申請提前畢(結業)。
第四章 導師組成及人才培養
第十一條 聘請江蘇省內高校及國家稅務總局黨校內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且所授課程與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課程相同或相近的人員擔任理論課程導師;
聘請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大中型企業和本系統內樂於從教、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及在業務上被社會(群眾)公認的人員擔任實踐課程導師。
法制學員應按自己的研究旨趣從理論導師庫中自主選取論文指導老師,被選導師應認真指導學員完成相關學業,一名導師原則上不得指導超過三名法制學員,市局可根據情況進行適當調劑。
實踐類導師由市局統一分配。
第十二條 人才培養按照“缺什麼、學什麼”的原則,結合學員錄取時所適用的錄取條件,採取分類、分級管理。市局人事處、教育處、法規處將分別與學員協商制定適合其自身發展的“三年培養方案”。
第十三條 分類管理按下列方法進行:
對已經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註冊稅務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且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學員,重點指導其學習跨專業的尚未取得的執業資格考試課程,以獲取相應資格證書,同時指導其撰寫稅收科研論文,以提升全系統稅收科研站位。
對已經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或註冊稅務師資格的學員,重點指導其學習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考試課程,以獲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參加法律碩士入學考試,獲取法律碩士學位,以提升其科研能力。
對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的學員,重點指導其學習註冊會計師資格或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課程,以獲取相應資格證書,或參加法律碩士入學考試,獲取法律碩士學位,以提升其科研能力。
對未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註冊稅務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的學員,重點指導其學習相關資格考試課程,以獲取相應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分級管理按下列方法進行:
已經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註冊稅務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的學員,如報考法律碩士研究生的,需定向報考揚州大學,以便於學員透過法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後集中辦學及與揚州大學聯合辦學。
上述未透過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學員,仍與其他學員一起按本法第十二條制定的“三年培養方案”進行實施。
第十五條 學員取得研究生畢業證書、法律碩士學位或考取註冊會計師資格、註冊稅務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的,按市局有關獎勵規定申請獎勵。
第十六條 所有分類、分級培養的學員均需完成實踐類導師所制定的實習計劃方可畢(結)業。
第五章 培訓經費及場所
第十七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及本局相關規定支出並納入本局教育經費預算。
第十八條 理論課程培訓場所以本市系統內場所為主,必要時可按課程要求到省內高校或江蘇省稅務幹部培訓學校集中培訓。
實踐課程一般安排在實踐導師所在單位進行。
第六章 法制學員畢(結)業條件及後續管理
第十九條 法制學員畢(結)業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完成理論、實踐課程相應的學時及導師佈置的作業並獲得相應的學分;
(2)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發表一篇學術論文;
(3)完成一篇不少於兩萬字的畢(結)業論文並透過導師組答辯;
(4)其他考核。
第二十條 法制學員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援學員參加國家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市局將組織報考學員進行適當的考前集中培訓。
已經取得註冊稅務師資格試、註冊會計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的學員,鼓勵其對稅收、會計、法律前沿問題進行研究並撰寫科研論文。
第二十一條 法制學員畢(結)業後,由揚州市國家稅務局頒發《揚州市國家稅務局法制專業人才》證書並編入市局《法制人才庫》或《執法督察人才庫》,學員所在單位應發揮其所學之長,優先安排適當工作崗位。
第二十二條 市局在學員畢(結)業後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的後續集中學習或各種形式的理論與實務研討,學習內容為涉稅理論與實務前沿問題,並鼓勵其撰寫相關涉稅科研論文,學習形式為聘請涉稅領域知名學者、實務精英或本系統內優秀人才進行專題講座。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法制學員參加培訓前,應與所在單位簽訂《法制專業人才培養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揚州市國稅局政策人事處、教育處、法規處共同負責全市系統法制人才的選拔、培養與管理工作,班級日常管理由本局政策法規處牽頭負責,人事處、教育處協助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