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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社會保險的會計分錄

繳納社會保險的會計分錄

目前國家向企業徵收的社會保險統籌主要有: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企業對繳納的社會保險統籌在會計核算處理方法上不盡一致,以及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統籌的稅務處理,也仍然存在很多分歧。

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維護企業所有者和職工的合法收益,財政部財企[2003]61號文《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對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統籌的會計處理作了明確的規定。通知規定:“各型別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

筆者認為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應統一計入“管理費用”中核算比較合理,而不應計入企業的產品成本。

「例1」某企業2006年12月份從所有職工的工資中扣除應由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分別為3.2萬元和0.4萬元,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借:應付工資3.6

貸:其他應付款基本養老保險費3.2

其他應付款失業保險費0.4

「例2」該企業在2007年1月份為所有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分別為11.6萬元和1.2萬元(其中含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基本養老保險3.2萬元和失業保險0.4萬元),則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借:管理費用 9.2(11.6+1.2-3.2-0.4)

其他應付款基本養老保險費3.2

其他應付款失業保險費0.4

貸:銀行存款12.8(11.6+1.2)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而不應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核算。

「例3」該企業2006年12月份從所有職工的工資中扣除應由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為0.8萬元,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借:應付工資0.8

貸:其他應付款基本醫療保險費0.8

「例4」該企業在2007年1月份為所有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為3.6萬元(其中含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基本醫療保險0.8萬元),則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借:應付福利費 2.8(3.6原0.8)

其他應付款基本醫療保險費0.8

貸:銀行存款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