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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信託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信託合同

委 託 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受 託 人:xxx省xx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 地:

受 益 人:x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 地: 為委託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信託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市 區 街道 村 街北側地塊〈溫土資掛20xx-1號宗地〉)信託給受託人進行經營管理,獲取收益。

第二條 受益人

委託人指定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是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三條 信託生效及信託合同的登記

本信託在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即生效。本信託的登記由委託人負責辦理。

第四條 信託資產的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委託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予以交付。

第五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 月,自委託人取得關於上述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計算。

第六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託人的權利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託人的義務

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託人的權利

自信託期限開始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全權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籌集建設資金、房地產開發、對開發房產的維護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受託人的義務

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第八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 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物件和投資專案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十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條下一款情形外,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託。

本信託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託因信託期限屆滿而終止。

第十一條 信託利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利益的分配:受託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信託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屆滿後第十個工作日為信託利益分配日。

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餘用於辦理審批、登記等。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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