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被撫養人的費用是怎麼計算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在交通事故中致殘的,還可以請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那麼交通事故中被撫養人生活費怎麼算?賠多少?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交通事故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一、被扶養人的範圍: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應是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有撫養義務並實際撫養的人,即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殘者殘前對非婚生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因而未滿16週歲或者因殘疾而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應屬於被撫養人。
(2)計劃 外生育的子女,雖然計劃外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條例》以及我國政策的規定,但違法者不是該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應對其父母按照規定作出處罰。而超生子女本身並無過錯,其與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如果不把未滿16週歲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列為被撫養人,實質上是剝奪了該子女的被撫養的權利。
(3)對於非法收養的子女則應視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如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還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應由其生父母領回撫養而不屬於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如該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無撫養能力的,則應視為被撫養人。
(4)對於那些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養的人,因為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作為被撫養人參加訴訟,他們的生活問題應透過民政部門解決。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鎮居民:
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被撫養人撫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N)÷扶養義務人人數(N<18);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週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農村居民:
未成年人:扶養費=(市公佈)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8-N)(N<18)÷扶養義務人人數。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週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受害人傷殘的:
上述公式(1)、(2)再乘以傷殘度(1級為100%,2級為90%至直10級10%計算)
三、賠償義務人承擔的範圍: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如父親傷亡,還有母親或者其他人扶養的,這一部分他不承擔,他只賠償受害人應當負擔的那一部分。
四、賠償總額的限制: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五、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後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援。受害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六、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養人還是胎兒,在他出生以後,也應該賠償:胎兒在未出生前雖尚不具有權利能力,不享有被扶養的權利。但是胎兒在出生之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了,並且終究要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兒孕育過程中,作為胎兒的扶養人被致死,其出生後應有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但對其出生的胎兒怎樣給付扶養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3種具體情況。
(1)胎兒因合法婚姻關係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兒出生 後,胎兒的母親與胎兒的爺爺、奶奶為爭奪扶養損害賠償權發生矛盾時,應由胎兒的母親作為胎兒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
(2)胎兒因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性行為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識,請求對死者的屍體進行部分提存,為胎兒出生後行使扶養賠償權儲存了證據。由於受害一方當事人沒有法律常識,待屍體處理後,胎兒出生時發現胎兒無人扶養,才想到要為胎兒行使扶養賠償請求權時,因胎兒為非婚生子女,要想證明胎兒與扶養人這間原存在親權關係卻沒有了證據,導致在實踐中權利主體不能確認使這型別案件的胎兒的扶養賠償權無法行使。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及《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些規定,均體現了胎兒不論是合法婚姻關係受孕還是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性行為受孕,就胎兒而言,都應享有扶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兒仍在孕育過程時,執法機關就應當告知受害者的親屬,在徵得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儲存死者的部份屍體作為檢材。這樣待胎兒出生後為活體時,間按受害人在請求扶養賠償時才有充足的證據,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七、被扶養人的年齡:男性在十八週歲以下、 六十週歲以上,女性在十八週歲以下、五十五週歲以上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計算公式為:
(1)不滿18週歲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週歲—60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週歲—75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週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