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一定時間內當事人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根據不同的程度的損害當事人能得到一定的賠償,那麼有人會問交通事故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嗎?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久?今天小編要為您詳細介紹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介紹。
一、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後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於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二、訴訟失效的法律規定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總的來說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為一年,瞭解到了交通事故訴訟時效限制,我們知道在規定時間內權利人士受到法律保護的,超過時效以後權利人則可以申請延長。如果你還有關於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問題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請聯絡,我們的律師會以專業的法律視角對您的問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