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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公司章程

建築工程公司章程範本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執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建築工程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築工程公司章程 篇1

一、公司規章制度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等規定的瞭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制訂本制度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與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質、有紀律的員工隊伍,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和員工奮鬥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 本制度可根據公司各階段實際情況作修改、調整。

第五條 凡進入本公司人員均應認真學習、自覺遵守。

第二節 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員工必須樹立集體主義精神,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公共利益,忠於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條 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公司總經理提出。

第三條 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檢舉的權利。

第四條 員工可按本公司相關制度規定,享受勞動、休息、工資等各項待遇的權利。

第三節 勞動合同

第一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凡公司員工均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條 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託代表人與員工本人簽訂,員工應仔細閱讀並瞭解勞動合同檔案內容,同意後方可簽字。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條 入職:員工入職前必須對員工家庭住址、通訊方式、健康情況等進行登記,並出具"身份證原件"、"外來人員務工"等證明,並保留員工身份證影印件以備入檔;員工有病史或不適於高空作業、重體力活作業、特殊工種作業的,員工必須說明,員工不得謊報或隱瞞個人情況。

第四條 新員工招聘,按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錄取,並執行1至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公司有權即時辭退。

第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如企業生產經營需要,且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四節 紀律

第一條 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無故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三條 員工應無條件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

第三條 員工必須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做到當日工作當日畢。

第四條 員工應自覺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規定生產,保持施工環境整潔有序,維護企業良好形象。

第五條 員工應忠誠企業,嚴禁無中生有、謠言惑眾、搬弄是非。

第六條 同事間團結友善、互尊互重,發生矛盾找工地負責人協助解決;嚴禁相互謾罵、打架鬥毆。

第七條 嚴禁賭博、酗酒鬧事。

第五節 考勤和請假制度

第一條 上下班作息時間,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和季節變換,由公司作出決定,併發書面通知執行。

第二條 考勤由各班組長統一負責,員工必需當日和班組長核對好工日,每月做一次總核對,並簽字認可。

第三條 員工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稽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後方可離崗。

第四條 員工因工受傷,需要休息,必須由事故發生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經公司辦公室稽核,確定工傷性質和傷殘程度,報請公司總經理同意簽字後,方可按工傷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凡未按以上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或中途離崗者,一概以曠工論處。

第六節 工資福利

第一條 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府勞動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條 員工工資由公司管理人員按員工職務、職稱、勞動技能、工作態度、貢獻大小綜合評定。

第三條 公司免費為員工提供宿舍。

第七節 安全質量

第一條 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對出現重大事故的班組,應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嚴格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並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及相應的處分。

第二條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時刻牢記“安全至上”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聽取公司的安全教育和班前講話和安全技術交底,愛護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滅火設施,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三條 特種工種作業必須經職業部門考核,取得相應合格證書,並經所在班組負責人同意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嚴禁帶病作業、酒後作業、超負荷作業。

第五條 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以國家規範和標準為施工準繩,堅持文明施工,精心施工,並在施工中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質量要求、技術指導和工作安排。不得頂撞、謾罵甲方管理人員,如有爭議,可找公司領導協調解決。

第六條 嚴格把好質檢關,前道工序未達到施工標準的,堅決不充許進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對發生質量事故的,一定要查明事故原因,並即時制訂整改措施。

第八節 衛生守則

第一條 不亂倒飯菜、不亂扔雜物、不隨處大小便。

第二條 保持宿舍清潔有序,被子床單疊放整齊。

第九節 獎懲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條 對以下員工,給予一次性獎勵:

1、 維護本公司利益,使公司免遭經濟或財產損失的,經公司核實確有其事,予以一次性獎勵;

2、 提出並實施重大管理革新,經評定,確具有實用價值,能節約資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3、 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生產效率或者服務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4、 對公司管理人員不稱職行業進行舉報,經公司核實屬實,予以一次性獎勵;

5、 見義勇為,對國家、社會做出貢獻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6、 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一次性獎勵分為記功,授予“先進個人稱號”等,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最低不少於50元,最高無限額。

第三條 對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及相應的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開除。對於員工的經濟處罰及相關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四條 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

(1)早退或中途逗留在半小時之內的;

(2)不戴安全帽、穿拖鞋、特種工作業不配戴防護用品的;

(3)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脫崗或有嘻鬧、閒談的;

(4)在工地上吸菸的;

(5)在生活區亂倒飯菜、亂扔雜物、隨處大小便的;

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50元:

(1)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達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2)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裝置的;

(3)非本裝置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裝置的;

(4)非訊號工作業人員,擅自動用訊號標識指揮作業的。

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500-2000元的罰款:

(1)有賭博或打架鬥毆行為的;

(2)隨意挪用、損壞裝置或安全器材的;

(3)頂撞、謾罵管理人員的;

(4)在禁菸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5)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6)發生質量事故,造成原材料浪費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第五條 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開除的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後仍不改的;

2、有行兇鬥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給社會、給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資金和財產的;

5、翫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0、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1、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2、洩露或出賣商務機密,使本公司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十節 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第二條 凡進入本公司人員必須認真閱讀以上條款,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定,凡因違反以上條例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責任自負,因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公司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二、辦公室制度

第一條 按時上下班,自覺簽到,不遲到、早退,外出辦事必須簽到註明。

第二條 進入辦公室必須著裝整潔、得體。

第三條 愛護辦公室的各項設施,隨時保持辦公室乾淨、整潔、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三條 不準私自動用辦公室物品,如特殊需要應向辦公室登記並做好領取記錄。

第四條 上班時間不得上網玩遊戲、聊天,以及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

第五條 禁止使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或用公司電話聊天,包括打入的電話。接撥電話言語儘量簡潔,做到長話短說。

第六條 辦公室人員在工作接觸中或在接聽電話中要使用文明用語:您好 請 謝謝 對不起再見.

第七條 節約資源。

第八條 做好保密工作,尊重別人隱私和公司制度。

第九條 下班時隨手整理自己的辦公桌。關閉取暖裝置、關窗、斷電、 鎖門。

第十條 妥善保管各種資料。

三、會場紀律

第一條 按時參加會議,主動簽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

第二條 認真聽講,不講話,不看報,不做其他事情。

第三條 勿隨意打斷、頂撞他人發言,有問題可以待他人發言完畢方可提問。

第四條 發言有針對性,不偏激,對事不對人,切勿以私人情緒對待。

第五條 會場上將手機調為關閉或振動,保持安靜。

第六條 保持會場清潔,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

第七條 參會人員必須做好會議記錄。

第八條 保持會場秩序,不來回走動,不隨便離開會場。

第九條 會場嚴禁吸菸。

建築工程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上海大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上海大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建築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佔註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佔註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04年 月 日星期 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並享有表決權。

(三)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於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後,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透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託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儲存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洩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製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後,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並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儲存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併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並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然後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註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後,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專案,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准檔案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後,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後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並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併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