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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辦公司確實事關民生民權

在家辦公司確實事關民生民權

親戚家的房子租給一位外地來京的手藝人,一家三口人既拿房子當住宅,又當“小工廠”,他們做的是“(塑膠)禮品花卉”,也就是手工藝品,對左鄰右舍沒有任何干擾。

而退休編輯王先生則在家裡開了一個工作室,他將房間正廳安置幾臺電腦,替幾家出版社做編校外包的活,當王先生聽說可以用自己家來註冊公司時,喜出望外,最近正準備到社群物業那兒開證明,這樣他就可以方便地從出版社那裡拿支票入賬,也正經八百地給國家交稅了。

工商部門將公民私宅的經營性註冊權還歸居民自己,這是開明之舉,工商部門完全沒有必要越俎代庖替社群居住擔憂,在住宅裡經營會影響四鄰,一刀切的方式反而傷害了上述製作手工藝的家庭與編輯校對工作室的正常註冊,公民利用自己私有財產進行正常經營,應該是一種工作與生活權利。

現在王先生的問題又會接踵而至,他擔心物業藉故其他業主不同意,不為他開具證明,因為相關規定上說,用自己住房註冊得經相關利害關係住戶同意,自己的`房子一直用做工作室,從來沒有影響過他人,更沒有鄰居到物業投訴,現在主動權卻到了鄰居手中,如果鄰居向他索要一定的擾民費或其他費用,他又如何面對呢?

在自己家房子裡開工作室或對他人不構成影響的小公司,其決定權不應該由鄰居說了算,如果要小區居民多數人來投票決定,看起來是“民主”方式,但可能會侵害居民正常權益,比較科學合理的方式應該是採取“公示”方式,對居民樓裡申請開公司的住戶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公司的經營專案、來訪客戶日流量估計、工作人員總人數、公司相關承諾等等。

如果公示的內容不影響相關鄰居,即便有人反對,物業可以認為反對理由不充分,而同意其註冊公司。這裡最關鍵的一條應該是,相關利害居民如果反對他人註冊公司,應該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認為是否同意他人註冊公司的權力在自己手中。

類似的問題,還有佔道攤販,需要我們相關機構制定出合乎情理的規章來進行規範,這種規章應該是可操作的,也應該是善意的,它要照顧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在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前提下,保障相對弱勢的群體,這樣的規章才會持久有效。

在家辦公與在馬路邊做小買賣,都事關民生,也事關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