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傳真合同的效力問題
傳真合同的效力問題
我國《合同法》當中有規定,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形式作出,這其中的其他形式就包括了傳真的方式。但由於這種方式並不經常使用,因此有些人質疑合同傳真件的效力。下面,小編就跟大家一起探討一下傳真合同的效力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又規定, 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 建議商友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 並就其註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後, 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 同時,雙方應互相快遞簽字蓋章的合同原始文字.
確認不一定都要當面,只要足以證實雙方訂立合同及其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確認可以多種方式,當面確認較為保險,但不是唯一的.應儘量持有雙方互相確認的合同原始文字,並注意合同當事人主體及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險,要慎重而行,並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儘量做到有備無患!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電子郵件和傳真等資料電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應用越來越廣泛,但發生商務糾紛後,如何分析看待其證據效力,部分商友認識上還存在一定誤區,尚需結合具體法律事實來客觀分析,並公正認定其證據效力。
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電子郵件等資料電文可否作為有力證據使用,要結合雙方合同是否有約定使用這一形式。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電子郵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尚需分析案件關聯事實,並斟酌具體情況來依法認定.
綜上可知,合同傳真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並不會因為其是傳真的形式就否認其效力。關於合同效力的問題,你可以到我們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我們的線上律師隨時為您解決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