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怎麼樣解除合同效力的
在合同成立後,可以因為出現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合同關係消滅,這被稱作解除合同。那大家知道解除合同效力是怎樣的嗎?這是很多人都比較關注的問題,小編今天就特為大家整理收集了有關知識,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後,是合同效力終止呢還是自始不存在,如果自始不存在,那麼合同解除就有溯及力;如果合同效力是從解除時終止的話,解除就不具有溯及力。在現實生活中,合同在解除時的具體情況多種多樣,並非簡單的樣態,所以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或者認為有溯及力或者沒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應該針對不同的情況來具體分析,再決定是否有溯及力。那麼怎麼來判斷合同是否有溯及力呢?
在協議解除時,由於是雙方當事人透過達成一個新的協議,將原來的合同解除,此時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當事人的意思,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沒有約定的則由法院和仲裁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有溯及力。
在違約解除時有無溯及力應該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其一,儘量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利益,
其二,滿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質與種類的要求。
按照這兩個原則我們來具體分析:
由於在合同解除時,有的已經履行,有的還沒有履行,有的是單方履行有的是雙方履行,所以在解除以後,是否已經履行將直接影響到財產是否返還的問題。而是否返還,又取決於是否有溯及力。按照是否有溯及力確定的原則,分成繼續性合同和非繼續性合同來探討。
(1)、 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
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一般來看,非繼續性合同在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履行的給付可以返還給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違約解除是對違約方的制裁,是一種特殊的違約責任,是對非違約方的一種救濟,所以在考慮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時還要考慮這個因素。在守約方履行時,如果有溯及力,那麼他的履行將由接受履行方返還,並且要和履行時的價值一致,這對守約方來講有利。而且在我國沒有采取物權行為獨立和無因性理論,如果給付中有物權變動的話,此時的返還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視為所有權沒有變動。在違約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時,往往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對守約方來講,根本實現不了合同的目的,返還這些給付對守約方也是有利的。在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導致返還時,往往會發生一些費用,這些費用應該由違約方來支付。
(2)、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沒有溯及力
繼續性合同是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賃和委託等。租賃、消費借貸等繼續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在解除時這些利益已經被受領方享有沒有辦法返還,因此不能有溯及力。這樣,獲得利益方此時所獲得的利益就是不當得利,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應該返還給給付方。
除不能返還導致沒有溯及力外,在委託合同時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託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時消滅的話,會使受託人已經進行的代理行為失去全部法律依據,將變成無權代理。這樣因代理行為所進行的活動以及所牽涉的當事人都將遇到不可預計的法律後果,不利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導致社會秩序紊亂。
二、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為違反合同約定後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返還原物等。那麼在合同解除以後,是否可以繼續讓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呢?因為很多的合同解除都是因為違約所導致的。這個問題進一步講就是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是否可以同時並存。在一般人看來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違約且合同存在,而解除是解除了一個合法成立的合同,解除後合同不再存在了,所以違約責任和解除不能同時並存。但筆者透過實踐觀察到,雖然繼續履行是違約責任的一種,非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但是很少有人提出,且很多情況下也沒有意義,根本沒有辦法強制執行,如典型的人身性債務,不能強制履行,所以很多合同在一方違約後,非違約方往往追究違約方其他違約責任,主要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等,那麼這時的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以後所承擔的責任就完全一樣了。如《合同法》97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此也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是承認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是並存的。
以上就是合同解除的相關介紹,相信大家看了小編帶來的文章後對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了一定的瞭解。其實,對於解除合同的效力而言,主要就是被解除的合同是否存在溯及力的問題。解除合同可能涉及到一些違約的情形,如果您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的話,請您諮詢網站的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