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裝飾裝修合同效力的法律案例
篇一:不具裝修資質 合同當屬無效
旅館承包人老李把客房交給裝修工頭老姚進行裝修改建,不到一月卻糾紛不斷。之後老李將老姚告上法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經審理,普陀區法院認為由於老姚不具備裝修資質,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市二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老李在法庭上說, 2009年9月他和裝修工頭老姚簽訂旅館裝修的《裝修合同》,因施工質量存在問題,導致旅館無法營業,為此要求老姚支付十天的違約金共計37萬元。老姚卻稱,自己和老李簽訂過 《內部協議書》,自己在工程中花費了超過31萬元,卻只收到12萬元工程款。為此反訴要求老李支付裝修款19萬多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規定,涉及旅館等裝飾、安裝工程應由具有資質的企業進行施工。由於老姚不具備相關資質,本案中無論 《裝修合同》還是 《內部協議書》,均是無效合同。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最終,法官依據裝修質量審計鑑定報告判決老李需向老姚支付67935元。考慮到工程無法按時竣工的確給老李造成了損失,且雙方都存在過錯,應該分擔責任,酌情確定老姚也應賠償老李損失1萬元,給這起鬧劇劃上了句號。
篇二:淺析裝飾裝修合同效力與資質兼評一則自然人從事裝飾裝修工程案例
原告:北京市**裝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廣東**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市**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裝飾公司)訴被告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集團)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裝飾公司之委託代理人***;被告**企業集團之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裝飾公司訴稱,被告將位於北京市西單大悅城九層的裝修專案發包給原告,雙方於2008年1月5日簽有《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286 966元;後原、被告協商增項2次,造價分別為170584元、21892元;工程總價敖為479442元。現工程早巳竣工,截止目前,被告僅給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經過原告多次討要,工程餘款至今尚未支付。現要求被告**企業集團支付工程款279442元,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企業集團辯稱,原告**裝飾公司所述雙方簽訂初始合同及我方付款情況屬實。在施工過程中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二次增項事實。鑑於施工中我方為原告墊付民工工資19600元,故我方實際僅欠付原告工程款67366元。由於原告不具備裝飾裝修資質,故雙方所簽訂的《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無效,我方無義務支付原告工程款。綜上,我方不同意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5日,被告**企業集團(發包人、甲方)與原告**裝飾公司(承包方、乙方)簽訂《北京市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規定,乙方承包甲方**企業集團“大悅城室內裝修專案”,工程地點在西單大悅城九層承包範圍為清工加部分輔料,施工面積2392平方米,以實際施工面積為準;本工程價款總計286966元,工程總工期為28天,開工日期為2008年1月5日,竣工日期為2008年2月1日;本工程價款可在出現下列情況時調整: (1)甲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2)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甲方派駐本工程專案的代表為曹楊,乙方派駐本工程的專案經理為夏正林,雙方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約定各自行使派出方的權利、履行派出方的義務。該合同還就雙方權利義務、工程驗收、違約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裝飾公司即開始進駐西單大悅城九層進行施工。2008年2月3日,被告工程專案代表曹楊在施工增項計價彙總表上簽字,該彙總表載明施工增項金額共計170584元。原告施工期間,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計20萬元。2008年3月, 工程施工完畢,被告未經竣工驗收即進駐使用。
庭審中,原告述稱,2008年3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進行了二次增項施工,工程價款21 892元,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主張。
另查,原告**裝飾公司於2002年6月22日取得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該證書載明原告資質等級為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叄級。
上述事實,有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增項計價彙總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一、被告廣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市**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二十五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市**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廣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千六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三百九十二元(已交納),被告廣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五千三百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的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七日
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放棄上訴權利。
京城著名房地產建築工程律師團、京城著名追債律師團
總負責人:張仁藏律師(合夥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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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篇二:裝修糾紛:從一則案例看非法轉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裝修糾紛:從一則案例看非法轉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張雷律師按:業主因為看到裝修公司的裝修資質而相信裝修公司的裝修能力。但有的裝修公司雖然自己拼湊出了裝修資質,取得了經營資格,卻在承接工程後將工程非法裝包給沒有任何資質的施工隊施工。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對行業發展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那麼這種轉包合同的效力如何,透過如下一則案例予以評析。
案例評析:
朱先生是來滬打工的小包工頭。2007年前後朱先生和某裝修公司開展了合同。雙方口頭約定,由裝修公司承接工程,然後發包給朱先生進行施工。裝修公司和朱先生之間以人工費的形式結算工程款。具體為,在工程開始前,由裝修公司給付朱先生一部分的人工費,剩餘款項由裝修公司在工程結束審計結算後再支付給朱先生。
(張雷律師:裝修公司應當安排自己的員工進行施工,如果將工程轉包給施工隊,屬於非法轉包,該轉包行為無效。雙方達成的口頭約定也是無效的。)
同時,裝修公司為了控制朱先生的施工質量,要求朱先生向裝修公司繳納“工程質保金”,該款項作為施工質量的保證,如果朱先生的施工專案質量沒有問題,則在與朱先生合作的最後一個工程結束2年後退還全部質保金。
(張雷律師:這是裝修公司為了控制施工隊的施工質量。因為一旦發生裝修質量糾紛,業主首先找到的就是與之簽訂裝修合同的'裝修公司,裝修公司需要承擔保修責任,甚至還有可能賠償業主的損失。所以裝修公司可以扣住施工隊的質量保證金,用該質量保證金抵償自己的損失。但是這個質保金的約定是否有效呢?)
隨後的幾年中,朱先生陸續承接了裝修公司的十幾起裝修工程,向裝修公司支付了13萬元的質保金。合作結束2年後,朱先生打算要回這筆質保金,卻遭到裝修公司拒絕。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退還質保金13萬元。
(張雷律師:裝修公司憑藉優勢的市場營銷工作,可以承接到很多工程。這類裝修公司多是一些小型裝修公司,全部員工都在跑業務,裝修完全轉包給施工隊來做,裝修質量自然沒得保證。而朱先生的施工隊,為了賺取人工費,也不得不向裝修公司繳納質保金。)
法庭審理過程中,裝修公司提出,朱先生的施工隊還有裝修專案在進行,雙方的合作還在繼續,不符合當時關於質保金支付時間的約定,故不同意支付。
(張雷律師:如果雙方的轉包合同法律關係,因為違法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則該合同內容中的全部條款都是無效的,無需考慮是否滿足工程結束後兩年再支付的約定。)
最終法院判決:承包人非法轉包的行為無效。裝修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朱先生進行施工,其行為違反了《建築法》等法律禁止性規定,故該轉包行為應當確認為無效。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朱先生。故判決裝修公司向朱先生返還質保金13萬元。(張雷律師:本案並不複雜,但卻顯示了裝修行業的一種普遍違法現象。即裝修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沒有任何資質的施工隊來施工,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業主的利益。因此建議業主在和裝修公司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裝修工程不得轉包,一旦轉包則需承擔高額違約金賠償責任。當然,如果業主的裝修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要求裝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裝修公司不能以將工程轉包給施工隊這種非法行為而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