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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房場地出租的合同

庫房場地出租的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本著平等,互惠的原則,經甲、乙方協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賃廠房場地事宜達成意向協議。

一、廠房廠地座落:甲方將位於望春垃圾中轉站後面鋼管租賃站的鋼結構簡易廠房及場地承租給乙方使用,月租金10元每平方,合計面積3150平方,月租金31500元。

二、租賃期限為3年(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止)如該廠房場地國家集體還未徵用,甲方能繼續使用,且乙方願意繼續承租,屆時雙方協商。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租金每季度付一次,先付後租,如不按時交納租金每日按欠費的0.3%計算違約金。如該場地集體(村裡)要求調整價格,甲方出相應調整。

四、甲方提供現有的電源電錶,水源水錶,公共廁所等。乙方生產生活用電、用水設施自行解決,並按各自所裝分表按月、按規、按實際繳納給甲方,甲方按總表損失作相補差。

五、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對所承租範圍的`設施開窗開門,挖牆打洞,損壞已安裝好的一切設施,如確需要改換情況下,必須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方可進行。承租範圍外的一切場地設施都是甲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同時,維護好所有設施,切實做好防盜防火安全。如由乙方使用不當發生意外應承擔全部責任及經濟賠償。

六、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場地進行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發現甲方有權通知乙方中止合同,收回廠房場城,同時乙方不得將房屋場地轉租或轉讓給第三方。

七、租賃期間,如一方無原則的情況下擅自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解除合同,應承擔三個月的租金賠償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遇國家或集體需要徵用該廠房場地,乙方應無條件終止本合同並及時搬遷,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

八、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或做出相應的補充,補充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如合同執行出現嚴重糾紛,且協商不成,受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管轄。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