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房屋出租的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
甲方將坐落於武漢市 的合計面積為 平方米的建築物 間租予乙方作為 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為 年另 個月,甲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積達 個月的;
租賃期屆滿時,租賃關係自然終止,甲方無須另行通知乙方,若雙方均有意續租,可在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租意向,並議定合理租金和續租合同。
第三條:租金
每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付。
第四條:協議事項
1、房屋內外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約期滿遷出之日至均由 方負擔。
2、甲方應承擔所出租房屋的修繕義務,乙方應對修繕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應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內外裝置,未徵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變更,損壞房屋結構和裝置。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4、租賃期滿之日,在不續租情況下,乙方應無條件退租,並將房屋裝置清點後歸還甲方,不得向甲方請求退還租金,移轉費及一切權利金。乙方應將自用傢俱物品搬遷清楚,不得故意留存佔據,如逾期不搬視為乙方拋棄其所有權,由甲方自行處理。對逾期不遷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5、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無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況需退房時,必須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並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如甲方確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須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乙方搬遷的補償,並退還乙方未滿租期的租金。
6、甲方需對上述房產提供全部法律檔案,如因房產產權等問題影響乙方在租期內對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甲方與乙方的變更
1、若甲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甲方出賣房屋,須在三個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乙方需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應對此向乙方予以賠償。
2、甲方未按時按要求對房屋進行必要的修繕的,對乙方造成財務損失和人員傷害,應承但賠償義務。
3、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設施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如遇特殊情況暫時未交租金的,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5、乙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權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權將乙方交付的期滿前租金扣留作為乙方的違約金賠償甲方。如因此對出租房屋造成損壞的,乙方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損壞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時,雙方均可:
1)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 )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簽章:
日期:
身份證號碼:
乙方:
簽章:
日期:
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