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出租居間合同樣本
委託人(甲方)
居間人(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出租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出租居間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為其居間出租具備以下條件的房屋(見附件),並協助其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用途:——————;對承租人條件的特別要求:————————。
乙方還應提供以下服務:—————————————。
第二條
委託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
現場看房
本合同簽訂後——日內乙方應到房屋現場對甲方提供的房屋資料進行核實,經核實房屋狀況與甲方提供的資料不一致的,乙方應要求甲方對合同進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現場看房的,甲方應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資料與房屋狀況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費的,甲方應支付全部費用。
第四條甲方義務
(一)應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等真實的身份資格證明;
(二)應出示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證明自己對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權利的其他證明;
(三)應保證自己提供的`房屋資料真實、合法;
(四)應對乙方的居間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五)應對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資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託期限內及期限屆滿後——日內與乙方介紹的承租人進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託期限內不得將出租房屋同時委託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出租;
————————————。
第五條乙方義務
(一)應出示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等合法的經營資格證明;
(二)應認真完成甲方的委託事項,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對承租人條件的特別要求尋找承租人,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彙報,併為承租人現場看房及甲方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
(三)不得提供虛假資訊、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費用、佣金的,應向甲方開具合法、規範的收費票據;
(五)本合同簽訂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預收費用;
——————————。
第六條
佣金
委託事項完成後,甲方應按照實際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過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應在甲方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即時/——————日內)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現金□;支票□;——————。
委託事項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條
費用
委託事項完成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非因乙方過失導致委託事項未完成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必要費用如下:—————。
第八條
轉委託
甲方(是/否)允許乙方將委託事項轉委託給第三人處理。
第九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經核實房屋狀況與甲方提供的資料不一致,乙方要求甲方對合同進行修改而甲方拒絕修改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二)甲方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證明自己對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權利的其他證明或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身份資格證明的,或提供虛假的房屋資料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