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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舍租賃標準合同

館舍租賃標準合同

北京外交人員房屋服務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自____年__月__日起,將北京市_____(地點)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其裝置租給____國駐華大使館(以下簡稱乙方)作館舍之用。如房屋結構、裝置或裝置有缺陷,由甲方負責修理,並承擔費用。

雙方茲訂立租賃合同如下:

第一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須按年度預付租金(外匯支票)___美元(或其他外幣,或外匯兌換券____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單後,應在三十天內一次付清。逾期須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以補償甲方所受的損失。

甲方根據北京地區物價和房屋修繕費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對乙方承租的房屋租金進行調整,但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

第二條

甲方負責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電、煤氣和熱力。乙方按有關部門的規定繳付費用。由於甲方對乙方承租的房屋裝置維修不及時,引起水、電和熱力的供應中斷,甲方將酌情減收相應的費用。

第三條

甲方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持房屋的結構牢固,裝置和裝置完好。甲方將負責下列自然損耗的免費維修:

1.屋頂漏雨,地板糟朽;

2.門窗五金配件、門窗紗的修理和更新;

3.管道堵塞,閥門、水咀和水箱零件失靈,熱力系統和衛生裝置的修理和更換;

4.燈口、插座、電門和電線的修理和更換,配電室的維護和清掃;

5.圍牆、柵欄歪閃酥裂,庭院道路破損;

6.房屋外部的油漆粉刷每四年一次。

乙方應將房屋發生損壞或危險的情況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儘快修理。甲方進行上述工程前,應徵得乙方同意;乙方應給予必要的方便和協助。

第四條

由於甲方檢查不周,維修不及時,造成房屋結構損壞,發生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時,由甲方負責賠償。

甲方鑑定房屋危險,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騰出時,甲方應給乙方提供另外的房屋,乙方應按期從承租的房屋中遷出。如果乙方藉故拖延不遷出,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房屋危及乙方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乙方訂立合同時明知該房屋質量不合格,乙方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五條

乙方對承租的房屋、裝置及庭院內的附屬建築物、樹木等有愛護保管的責任。對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失或損壞,乙方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乙方對房屋、裝置、裝置的自然損耗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可以對承租的房屋進行下列各項自費工程:

1.在不損壞房屋結構的條件下,改變室內裝修原樣;

2.增添固定裝置和裝置。

乙方在改變室內裝修原樣、拆除或更換原有的爐具、燈具、衛生裝置等時,應負擔相應的損失費。在租賃關係結束時,乙方增添或更換的`裝置可以拆除。乙方可以自費油漆粉刷房屋。

第七條

乙方需要對承租房屋擴建、改建;或在庭院內新建房屋,須經甲方同意,並另訂協議。

乙方對承租房屋、庭院進行亂拆、亂搭,造成房屋裝置和庭院綠化樹木的損壞時,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可增加電容量,但施工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使用超負荷的電氣裝置和擅自改動供電裝置。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乙方應自行設定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條

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致使乙方承租的房屋遭到破壞,甲方應視房屋破壞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該房屋修復時為止。

第十條

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市政建設需要,甲方收回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向乙方另外提供房屋。

第十一條

乙方承租的房屋不得私自轉讓或轉租。退房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對房屋及其裝置檢驗確認完好(除自然損耗外)後,雙方辦理終止租賃手續。租金按終止日結算。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為止。期滿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不提出異議,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年。

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同等作準。

甲方代理人: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

(本人簽名)(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