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詳解
茲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以下規定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一、保險金額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為限。保險費依照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檔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致傷,需要治療時,其實際支付的醫療、醫藥費,五元以下的保險人不負責,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險人全部負責。其給付累計總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三、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
2.按公費醫療規定應自費購買的藥品;
3.整容費及安裝假肢、假牙、假眼的費用;
4.掛號費、護理(陪住)費、取暖費、誤工費、停屍費;
5.私人診所、康復醫院、氣功治療的費用。
四、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醫療、醫藥費給付時,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證、投保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街道(鄉)以上公立醫院的治療診斷的證明及醫療、醫藥費原始憑證。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申請給付保險金過程中如有欺詐行為,保險人除追回已給付的保險金外,有權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追償因調查核實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六、本條款其它未盡事宜,按照本公司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辦理,其規定內容與本條款規定有牴觸的,應以本條款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