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命尊嚴提前給付合同的附加條款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立
本“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於主合同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間且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並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但申領以一次為限。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金額以申請當時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為限,且同一被保險人依各保險合同所申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主合同的保險金額、各項保險給付、保險單現金價值及續期保險費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當年度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相應減少,該減少部分視為效力終止。
第三條“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及必要的檢查報告;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查,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條款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若主合同仍屬有效,則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項保險金受益人僅可申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未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則受益人的權益依主合同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的影響。
第五條欠交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則本公司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給付當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六條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附加條款:
一、被保險人曾依本附加條款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
二、主合同終止或已變更為減額交清;
三、主合同為定期死亡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