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及時辦理退工影響辭職嗎?
我在某銀行工作,於8月13日提出辭職,到9月13日滿一個月,而手續卻因我們部門領導的故意拖延而遲遲未辦好,請問我到了9月13日是否有權可以不用再出勤了?
首先先肯定得回答你,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你13日後就可以不再出勤!因為你已經履行了員工辭職所要求的'法定義務。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些地方規定,如《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中說,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延誤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還應負責賠償。
所以你13日後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單位還拖拉著不辦理手續,你還可以要求賠償失業保險損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