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無效婚姻判決的是否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
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由於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於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造成的,一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真審查後,作出的判決是終結性的,也就是說,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