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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重婚的形式

我國婚姻法重婚的形式

重婚罪的概念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構成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重婚的形式

(1)法律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