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公司單方面終止的賠償問題
我在一個公司工作了13年,並且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單方面的終止勞動合同!但是賠償出現了問題,情況是這樣的`,我們公司從 2008年開始不太景氣,之後有一個相對有實力的企業和我們的老企業合作,我們還是幹以前一樣的工作但是這個新企業的到來對員工的待遇和老企業不同。在 2008年至今的工作中加班 獎金=現在的工資。以前是沒有加班和獎金的!
我想問的是公司栽培的時候2008年至今按照新公司的標準賠償!2008年之前的按照老的工資標準也就是相對低的標準賠償,這樣賠償是否合理!!!希望各位專業人士給予幫助!!!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