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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法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職工去世後親屬可向公司索要賠償?

按勞動法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職工去世後親屬可向公司索要賠償?

我父親是2010年元月份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然後到用人單位工作。2010年4月份在醫院確診有肺癌,期間5月份還有陸續在上班,6月份因在醫院化療期間,用人單位父親的直接上司車間組長與父親電話確認由於身體原因已經不能上班,而崗位又急需要人,遂向上級經理反應情況。經理與勞務派遣單位聯絡,告知某某已經沒有上班了,請重新派人過來。在此,經理本人已確認並未將我父親因患病的'情況反應給勞務派遣公司。於是,勞務派遣公司在未了解詳細情況,並與我父親本人確認的前提下,單方面將我父親合同解除。7月份,我父親住院結算時,被告知醫保卡已經停了,無法報銷,父親方知公司已停了他的保險。用人單位告知此事需找勞務派遣單位處理。8月12日,父親本人來到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幫將其保險由單位職工轉成個人靈活繳納,而且,在我父親不知勞務派遣公司已違法的情況下,讓我父親寫了一份辭職申請書,內容如下:“辭職申請書

本人因身體不適,不能從事現在的工作,現向公司提出辭職。

2010年6月10日

某某某”。一直到父親2011年2月份去世,保險費都是由個人繳納。在父親喪葬期間,各親戚朋友瞭解到父親的情況,建議母親索賠。2月底,我們親屬,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三方會面,答應給予一些慰問費,但堅決不承認是賠償,堅持有辭職申請書,是白紙黑字,父親屬主動辭職,與是否補辦辭職申請全無關係。一直到現在,用人單位及勞務派遣單位只答應給二三千元,母親不服,多方奔走,勞心勞力,現已患有輕度憂鬱症。我想請問,如果申請勞動仲裁,我們這邊應該申請哪些合理的賠償(親戚建議:從2010年7月份起到2011年12月份合同期內的病假工資,死亡後3個直系親屬的撫卹費,母親本人的誤工費以及親屬的精神損失費等);申請勞動仲裁,期間會產生包括律師費等一系列的費用,以及時間上的耽擱,得失相比,是否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