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勞動合同上的附加條款問題
我是2006年7月份從學校畢業,入職於一家深圳企業,也就是現在還在職的公司,公司為我解決了戶口直接入戶深圳的問題,當時剛從學校裡出來,到公司的第一個星期就簽了勞動合同,簽了兩年的合同,一共有兩份,一份員工聘用協議書,一份員工保密協議書,其中員工聘用協議書一共有三十條,
第二十三條是這樣寫的:如乙方提前解除協議,則應賠償因乙方違約(應屆畢業生工作未滿一年,本人須賠償公司為其支付的全部培養費;工作滿一年,培養費由公司承擔)造成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到現在我工作滿了一年了,公司沒有為我支付過任何培養費,我也不存在商業洩密之類的問題,但是公司說我提前一年離職需要賠償公司7500元,原因是這樣的:
在員工聘用協議書中,最後面貼了一張小紙件,紙件上寫的是附加條款:乙方如在合同期內提出離職,服務期限未滿一年的,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5000元;服務期限滿一年未滿兩年的',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7500元。在這張附加條款上有我一年前的簽字和公司的蓋章,當時籤這個附加條款實屬無奈,因為剛離開學校不到一個星期,出來沒有工作經驗也沒有很多錢,就只能簽了這個附加條款。
我對法律不是很懂,但是憑直覺感覺那個附加條款應該是不合法的,現在我想離職,請問我真的應該賠這7500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