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單位以曠工名義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本人在上月7月27日於醫院就診看病,就醫後,大夫建議我服藥期間在家休息一個星期,本人並於次日早上電話通知單位負責人,當時,單位負責人也同意我,病假休滿後,將醫院開具的病假條交與單位即可。但在事後三天,單位就以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並以掛號信的形式寄至我家。
由於,當時電話請假時,並不知此後會發生這樣的情況,為此,通話的'過程也沒有錄音。但在我未收到此份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書之前,我有用簡訊的形式,跟單位的負責人,提出過我說:“當我病假休滿後,我會帶著假條以及辭職信去單位交接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說:行,可以,你儘快來交接,你離職的手續人事會按照規定給你辦理的。”
在我跟她發這幾條簡訊的時候,她也沒有跟我提及任何以曠工為由跟我解除了勞動合同的事情。
對了,在我看病的前一天即2010-7-26日,單位要求給我增加工作,為此,我跟他們提出,漲工作的同時也要給我增長工資,他們沒有同意,
為此,才有我那天簡訊中給她寫的:“當我病假休滿後,我會帶著假條以及辭職信去單位交接工作”的話。
為此,我想請問一下您,您看我的勝訴把握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