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勞動法》中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今天公司突然出了一則通知:
根據新的《勞動法》第三條,調整年假,滿一年但未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
注:根據勞動法解釋,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
有勞動手冊的員工根據勞動手冊上的.工作年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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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知道,我如果在這家公司呆了1年又四個月,然後去新的公司,工作年限是接著第5個月計算(1年 4月 ...)還是前面四個月作廢(1年 ...)?
2.不明白兩個公司的工作年限是怎麼累計的?
3.我在想是工作“1年又四個月”?“1年又六個月”?還是“2年”哪個比較好?
請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