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無法送達本人,給企業管理者造成了極大的困擾。本文僅粗略介紹幾種方法以供大家參考。
第一種方法,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若他不肯作出說明,則用錄音筆做記錄說明已經通知了)。 第二種方法,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透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 第三種辦法,採取公告方式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總之,用人單位應當認識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將《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送達到勞動者處,只要依法按送達程式操作,解除勞動合同文書是肯定能送達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