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的數額限制
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的數額有何限制?
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後的月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譬如:公司某幹部造成公司損失一萬元。
1.如依上述條例是否可每月扣除2000,連扣5個月?
2.如果說以第一個問題可從3月份扣到8月份,哪如這5個月中的4月份他又再度造成公司損失,哪這4月份再次損失的部分是可以在4月當月扣除?還是又得依不得超過薪資之20%一直延到9月份才可扣除?
請對勞動法有相當認識者或有關連者給予小弟回答,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