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法定假期3天全部上班,得了三薪,3天休假卻沒有了,符合勞動法規定麼?
我們公司過年給下的通知上面寫著“年假一共是7天,其中包含3天國家法定假期,4天每月員工應得休息日。除夕至初二上班的員工應得當日底薪的三倍工資發放。”(我們公司每月有4天休息,如果不休息的話,每三個月可以按天數一起結算工資,比如1月,2月,3月都沒休息的話,就是12天,如按每天底薪40算,一共是480元4月份開的工資就應該是底薪加上其他補助,再加上那12天的480元),且公司規定,過年期間休假最長不超過四天。
如果按我們個人理解通知上面的含義的話,我們休息4天,含國家法定假日3天,再加上每月應得休息日1天,還剩下3天每月應得休息日,如剩下三天不休息,公司應把這三天納入每三個月一起結算為休息的天數里。而且以上與法定假期上班的員工所發放的三薪無任何關係。
請問各位公司這樣做合理麼?如果不合理勞動局會管麼?(我們是簽過勞動合同的)
希望懂得這方面的朋友們幫幫忙,這大過年的,在外面上班不容易,我想為我手下的店員們討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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